来源: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本案中自诉人向被告人购买的医院入股属自诉人的投资行为,双方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案例索引
(2020)陕0881刑初285号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10日,被告人王军与李某某签订了关于某某医院的《书面股权转让协议书》,由被告人王军出资120万元购买某某职工医院(后更名为某某医院)的全部股权。2018年2月4日,被告人王军与自诉人王志强、呼某某签订了《某某医院股东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三人为该医院股东,由被告人王军与呼某某各出资60万元,王志强出资55万元。被告人王军于2018年2月份分别四次向自诉人出具了收到王志强股金的收据,收据载明金额共计54万元。
法院认为
侵占罪是指将他人代为保管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本案中自诉人王志强以向被告人王军入股,后王军不予退还股金为由,指控被告人王军构成侵占罪。经查,本案中自诉人向被告人购买的医院入股属自诉人的投资行为,双方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财产关系。现双方对购买医院的总价及退股存在争议,自诉人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故对自诉人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王军无罪;
二、驳回自诉人王志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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