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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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8)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也即,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法院有主动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义务。
最高院在《北京新中实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海南中实(集团)有限公司与华润置地(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项目权益纠纷案》中明确: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对案件作出的认定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一致时,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经法院告知后当事人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不作出实体判决。
如果法院擅自改变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据此作出判决的,则属未诉而判,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中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法院代当事人行使起诉之权利,剥夺了对方当事人的抗辩权利,违反了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定程序,构成程序违法,上诉法院可依法撤销该民事判决。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
存在前款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最高院在《庄秀映、詹泽雄等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案》中也明确:
本案诉讼过程中,郑宇主张案涉法律关系系借款关系,詹泽雄、合鑫隆公司亦认可借款关系属实;庄秀映则主张案涉法律关系为投资关系以及后续的股权转让关系。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法律关系为投资关系,并将“讼争款项的性质是投资款还是借款”“所涉债务是基于股份转让还是借贷产生”“案涉债务是否合法有效?
如有效,清偿责任主体如何确定”作为案涉争议焦点;二审法院认定案涉法律关系为无名合同,亦将“如果不存在虚假诉讼本案的法律关系应如何认定,是否存在债务加入”“案涉实际法律关系存在之时,郑宇以存在借贷关系提起本案诉讼而原审法院以股权转让法律关系对案件作出实体判决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等作为争议焦点,并由各方当事人当庭发表辩论意见。
在此情形下,二审法院根据其认定的法律关系性质,在郑宇诉讼请求的范围内对案涉争议作出实体裁判,并不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周军律师提醒,修订后的证据规定取消法院主动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强制性规定,将是否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赋予了当事人,避免对当事人诉讼处分权与法院中立地位造成不当干预。因此,当事人要格外注意,如果诉讼请求和法院查明关系不一致,应合理选择变更诉请,以免承担不利后果。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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