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甘肃幼儿血铅事件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甘肃天水市麦积区某幼儿血铅中毒事件的相关责任人被刑事立案。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一、什么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因危害人体健康,被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二)因危害人体健康,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的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等名单上的物质;(三)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质。
二、铅属于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吗?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规定,美术绿(铅铬绿)属于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其重要成分就是铅。由此可知,通过稀释彩绘颜料而添加到食物中含有的铅属于前述规定中的非食品原料,在食品中违法添加在本罪打击之列。
三、造成233名幼儿血铅中毒量刑可能多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如果属于此种情节,则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第八条和第四条规定,“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包括,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重度残疾以上的;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根据规定,如果致人死亡,以及具有前述“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将面临第三量刑幅度内的极其严峻的刑罚。
若相关报道内容最终落实为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责任人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极其严苛的刑罚。
四、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会不会受到刑事处罚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最高量刑七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第二十条规定(见下表),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有规定行为的,将面临玩忽职守罪的惩罚。
由此可知,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也会面临相应的刑罚。
【结语】
青少年、婴幼儿是家庭和国家的未来,任何侵害孩子健康、生命的行为都应当予以严厉打击,宽严相济,能重则重。同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也应当肩负起职责,通过执法给社会和公民创造一个安全的食品消费环境。
相信此次事件的处理能够给不法经营者以警示,通过个案维护和推动食品安全环境的进步,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值得说明的是,关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区别,简单理解就是前者添加了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后者是允许添加但添加超标,比如允许添加的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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