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人员、办案机关与辩护律师之间需要有司法信用,办案人员、司法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之间,同样需要司法信用。认罪认罚就是司法信用的最直观表现。
在祁女士这个案件中,一审阶段,侦查人员告诉她,事情很小,配合调查把事情解释清楚,问题不大;于是,她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主动带领侦查人员去自己存放书籍的地方,主动提供自己向境外购买涉案书籍的记录,主动协助办案人员整理涉案的聊天记录,主动退缴赃款等。
检察官也都告诉她,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于是,她认罪认罚,并且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来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截至此时,祁女士和家属都认为,司法是有温度的,办案人员是讲信用的,配合调查是可以从宽处理的。
然而,一审判决结果,出乎所有人意料。法院不认可祁女士的从犯地位,不认可认罪认罚具结书、不认可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直接判决祁女士有期徒刑十一年。
对于祁女士和他家属,司法信用在此刻崩塌,他们感觉自己身陷一场精心策划的“骗局”。
于是,案件到了二审阶段。我们多次与二审经办人沟通、耐心解释,希望能有好的结果。二审经办人也认为一审确实量刑过重,这已经是有改判机会的迹象。
我们把消息告诉家属。家属冷冷地说“以前他们也是这么说的,但结果还是那样,没什么用,还是等判决结果吧。”
二审法院确定要开庭审理此案,我们把这个消息告诉家属,二审法院觉得一审判决有较大问题,可能会改判,才会确定开庭的,这已经是利好的迹象。
然而,家属冷冷地说:“这都没有用,不一定会改判,一审也是开庭的,也还是判那么重,还是等判决结果吧。”
二审开庭前,我们多次沟通,争取与检察官当面解释我们的辩护意见和证据材料。“我们和法院进行了多次沟通、解释过,他们初步认为一审有较大问题,所以决定进行开庭审理,我们想争取您的支持。”经过当面沟通,检察官当场表态:“支持的,你们提供了客观的证据,我们没有理由不支持。”这是很好的消息,二审阶段,检察院不反对辩护律师提供的证据和发表的辩护意见,可以让法院明白,检察院也同意支持辩护律师的证据和辩护意见。最终形成检察院、律师都认为一审判决有问题的局面,让法院更可能接受辩护律师的证据和辩护意见。
当我们兴奋地把这个好消息告诉家属,家属虽然表情上略感欣喜,但还是冷冷地说:“还是看判决吧,如果检察官的意见如果有用,一审就不会判11年。”
家属说的每一句都符合逻辑,看起来很有道理,但每一句都流露出他对司法的极度不信任,司法信用在他内心中,曾经存在的,但一审裁判结果,让他改观,认为不存在司法信用这东西。
二审检察员出庭意见认为,一审公诉机关根据事实、情节,认定上诉人为从犯,提出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没有明显不当。一审法院在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础上,对法律适用产生不同意见,直接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十一年,量刑确实过重。二审阶段辩护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真实性没问题,也有关联性,请法院核实。法院核实后,对上诉人适用缓刑,也适当。
法庭辩论的最后,我们提出,一审判决后,上诉人及其家属对司法信用曾一度失去信心。二审决定开庭,又再一次点燃了他们对司法信用的信心。我们恳请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的犯罪数量、罪责大小以及其他实际情况,按照原审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
开完庭,虽然二审结果未定,但家属看完庭审,又带来了希望,认为司法信用好像又回来了。但他们已经不抱多大希望,能改判轻一点,少个三五年,已经是他们最大的奢望了。
“刚收到判决,二审改判了。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当我把这个消息告诉他,电话那头深感震惊。家属难以置信:“这么好的吗?”这句话,我听出了家属的心声,二审裁判结果完全超出了他的预料,他们欣喜若狂。这份判决,无疑弥补了家属对司法信用的信心。
其实,二审阶段,包括辩护律师、检察官、法官,做的重要工作何尝不是在修复崩塌的司法信用。这个案件二审庭审,是我们开过“最和谐”的一次庭审,二审检察员完全同意辩护律师的意见,法官也公允审查案件事实,耐心倾听当事人的解释。控辩审都试图小心翼翼地修复坍塌的司法信用,重建上诉人和家属对司法信用的信心。
我们办的邱先生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案,也有类似感受。邱先生写好自述材料准备自首时被抓,归案后邱先生认罪悔罪,认罪笔录稳定一致。侦查机关、监察机关在联合调查时,已经明确跟他说,你准备自首,还如实供述,可以认定自首,到时候判三四年差不多。领导都这么说了,邱先生感恩戴德。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也很诚信认定邱先生具有自首情节。
然而,后续办案机关认为,邱先生的行为不属于自首,取消了邱先生的自首情节,还提出了出乎邱先生及其家属、辩护律师预料的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当时刑法规定顶格量刑为有期徒刑十年)。
邱先生和家属非常失望,“怎么一点都不讲诚信?当时谈好的自首怎么没有?当时谈好的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怎么没有?”
我怎么解释都无法回答他们的疑问,因为确实太重,我们也第一次遇到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建议量刑这么重的,而且,该结果与我自己与经办人沟通的情况都不符,这么重的量刑建议完全超出我的预料。
在邱先生和家属心中,司法信用此刻似乎已经不复存在。
从法律人的角度看,我都可以理解,不论是自首情节还是量刑建议,每个诉讼阶段的经办人作为这个阶段的裁判者,都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不同的司法机关、不同的经办人员,对自首情节和量刑轻重可以有不同的理解。
但是,邱先生和家属不会理解的,即便理解也不会接受的。在他们看来,不论是公安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还是法院,都是“穿一条裤子”的司法机关。他们眼里不会去区分哪个办案机关,不论哪个办案机关的表态和决定,都代表了司法信用。
实际上,不论哪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他家属不会区分哪个办案机关。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在他们眼中,每一个司法机关都是“政府”,都代表了“国家权威”,每一个司法机关、司法人员的言行,都代表了“司法信用”。一旦某个环节对他们失信,他们不会认为具体人员的失信,只会认为“政府”的失信,司法机关的“失信”,司法信用会遭受极大的贬损。
这与律师群体的信誉是类似的。个别律师的行为失当,委托人或者社会大众不仅仅会说“某律师如何如何”,很可能会说“你们律师如何如何”,律师群体的信誉在当事人或社会大众心中会受到一定的贬损。
所以,司法信用需要法律人小心翼翼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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