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整理人:谢栋,转自“诉讼攻略”公众号
参考案例:李某坤、王某豪、张某鹏聚众斗殴案
2025-05-1-268-001 / 刑事 / 聚众斗殴罪 /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6.08 / (2022)鲁13刑终247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06.07
裁判要旨
对于互殴型聚众斗殴犯罪中共同犯罪的认定,应当结合主观故意、犯罪对象、犯罪目的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互殴的双方虽然共同实施了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但双方的犯罪对象不同,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不应将互殴的双方认定为共同犯罪,而应当对双方犯罪分别处理。
参考案例:王某民故意伤害案
2025-04-1-179-002 / 刑事 / 故意伤害罪 / 南岔县人民法院 / 2024.05.15 / (2024)黑0726刑初11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5.06.07
裁判要旨
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当不法侵害已经终止,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防卫的现实紧迫性已经消除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此种情形下,行为人继续对对方实施加害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正当防卫;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案例:绵竹市某燃气有限公司、黄某等销售伪劣产品案
2025-02-1-067-001 / 刑事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7.27 / (2022)川06刑终66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06.09 / 修改日期:2025.06.11
裁判要旨
行为人将二甲醚掺入液化石油气中并予以销售的,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对于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依法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
参考案例:卢某朝交通肇事案
2025-06-1-054-002 / 刑事 / 交通肇事罪 /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 2023.06.30 / (2023)粤1204刑初246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5.06.10
裁判要旨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是缓刑适用条件之一。对于行为人曾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满不久即在被吊销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再犯交通肇事罪的,表明其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不适用缓刑。
参考案例:侯某峰诈骗案
2025-03-1-222-002 / 刑事 / 诈骗罪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3.05.19 / (2023)京刑终18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06.11 / 修改日期:2025.06.12
裁判要旨
被告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将诈骗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经审查并听取第三人意见后,可依法向第三人进行追缴。第三人取得涉案财物后进行再次转卖和处置,导致无法追回诈骗财物的,应当责令第三人与被告人共同承担退赔责任。第三人已支付被告人的部分转让款,可从责令第三人共同退赔金额中扣减。
参考案例:邱某杏强制猥亵案
2025-14-1-184-001 / 刑事 / 强制猥亵、侮辱罪 /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3.28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06.11
裁判要旨
强制猥亵犯罪案件中,认定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恶劣情节”,应当结合猥亵行为次数、对象、方式、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连续多次实施强制猥亵行为,并将录制的裸聊视频及隐私照片等影像资料发送给被害人熟悉的人员、在人数众多的社交群内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对被害人身心健康以及正常学习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强制猥亵罪的“其他恶劣情节”,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参考案例:靳某勇内幕交易案
2025-03-1-120-002 / 刑事 /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2.27 / (2021)鲁02刑初92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5.06.11 / 修改日期:2025.06.12
裁判要旨
1.对于“内幕信息”的认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中,上市公司收购其他公司股权事项,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该股权收购事项在公开前应当依法认定为“内幕信息”。
2.办案证券刑事案件,可以就案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认定问题,商请证券监管机构出具专业认定意见,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参考。
参考案例:王某东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2025-04-1-265-001 / 刑事 /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 2024.08.22 / (2024)鲁0213刑初281判决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5.06.11
裁判要旨
行为人为发泄个人不满,编造爆炸威胁的虚假恐怖信息,致使公安、消防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进行人员疏散和风险排查,造成相关单位无法正常营业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应当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参考案例:张某中故意伤害宣告无罪案
2025-04-1-179-003 / 刑事 / 故意伤害罪 /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7.03 / (2024)皖07刑终44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06.11 / 修改日期:2025.06.12
裁判要旨
对于因民事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在决定是否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避免唯“结果论”,综合考虑当事人日常关系、案发原因、施害方式、受伤部位、致伤原因、事后表现等因素,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相互嬉戏打闹等引发矛盾,仅与被害人发生轻微推搡、拉扯,致被害人轻伤损害的,一般不宜认定行为人有实施伤害的故意,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妥当处理。
参考案例:纪某成等合同诈骗案
2025-04-1-135-001 / 刑事 / 贷款诈骗罪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2.09.23 / (2022)京刑终65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06.11
裁判要旨
贷款诈骗罪中“其他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该罪中的“其他金融机构”。通过签订、履行合同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参考案例:孙某钊强奸案
2025-02-1-182-003 / 刑事 / 强奸罪 /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4.20 / (2023)鲁0304刑初24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5.06.12
裁判要旨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胁迫”手段,是指通过暴力威胁、言语恫吓等对被害女性形成心理强制,使被害女性产生恐惧心理,从而不敢反抗。判断胁迫手段是否足以对被害女性造成心理强制,应当综合考虑被害女性的年龄、心智发育情况、受教育程度、社会经验、家庭状况等因素。当被害女性是未成年人时,具体把握上应与成年妇女有所区别,不能机械等同。
参考案例:杨某窝藏案
2025-05-1-298-001 / 刑事 / 窝藏、包庇罪 / 金寨县人民法院 / 2024.03.27 / (2024)皖1524刑初39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5.06.12
裁判要旨
窝藏犯罪分子的目的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追诉,客观上给国家司法机关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活动造成障碍。犯罪分子逃往境外并不意味其逃匿状态的结束,其在境外开展生产经营的目的是为其长期在境外生存提供物质保障,在帮助犯罪分子逃匿意义上,为其生产经营提供资金支持,与直接为其在境外生活提供钱财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对于明知是逃往境外的犯罪分子,为其生产经营提供资金支持,帮助犯罪分子继续逃匿的,应以窝藏罪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案例:余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准许撤回起诉案
2025-18-1-237-001 / 刑事 /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4.12.30 / (2024)赣0302刑初529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5.06.18 / 修改日期:2025.06.20
裁判要旨
1.合法持有网络游戏版号的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游戏运营授权书,授权对方公司运营授权游戏的,应当根据被授权公司实际运营的游戏内容与获得授权的游戏内容一致性、价款支付方式等来判断是否属于“名为授权,实为买卖”。如果被授权的公司没有运营授权的网络游戏,而是将自己研发的游戏套用在授权公司持有的案涉核发单、批复中的,则属于买卖游戏版号,系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
2.对于上述买卖网络游戏出版物号核发单、批复等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主观动机、行为手段、前科情况、所涉公文的重要程度、买卖数量、违法所得、具体用途、危害后果,以及所涉行业的发展背景,判断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对于可以通过行政处罚达到惩治、监管效果的,应当审慎把握刑事手段介入的必要性。
参考案例:张某甲故意伤害案
2025-04-1-179-004 / 刑事 / 故意伤害罪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4.10.17 / (2024)吉刑终130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06.18
裁判要旨
故意伤害案件中,介入其他因素而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认定行为人的先前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当结合先前行为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小、介入因素的异常性大小、介入因素对死亡结果发生的作用力大小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具有致被害人死亡的高度危险,被害人家属受现实条件所限无法给被害人提供“最优”救治,而选择其有能力负担的医疗方案的,应当认定该介入因素对死亡结果发生的作用力较小,不能阻断先前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应当对被害人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参考案例:陈某枝洗钱案
2025-04-1-133-001 / 刑事 / 洗钱罪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19.12.23 / (2019)沪0115刑初4419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5.06.18
裁判要旨
1.为掩饰、隐瞒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通过虚拟货币交易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2.认定洗钱罪应当以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有证据证明上游犯罪确实存在,即便行为人因逃匿未到案的,亦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参考案例:郭某钊、范某玭非法经营、詹某祥、梁某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25-03-1-169-001 / 刑事 / 非法经营罪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1.10 / (2022)沪02刑终594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06.18
裁判要旨
1.明知他人进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活动,仍通过交易虚拟货币等方式为其实现本币与外币转换提供帮助的,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同犯罪。
2.向非法买卖外汇人员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但对所帮助犯罪只是概括认识,没有具体认识到是为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提供帮助的,依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
参考案例:颜某康等非法经营案
2025-03-1-169-002 / 刑事 / 非法经营罪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2024.04.29 / (2024)苏0925刑初79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5.06.18
裁判要旨
与非法买卖外汇人员事前通谋,或者明知他人非法买卖外汇,协助他人将以外币购买的虚拟货币兑换为人民币,实现货币转换的,属于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参考案例:王某艳寻衅滋事案
2025-05-1-269-002 / 刑事 / 寻衅滋事罪 /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2.18 / (2024)鲁13刑终97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06.19
裁判要旨
行为人实施“任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对于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而任意毁损公私财物的,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参考案例:夏某故意伤害案
2025-04-1-179-005 / 刑事 / 故意伤害罪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2022.03.30 / (2021)沪0104刑初846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5.06.19
裁判要旨
行为人在扭送涉嫌违法犯罪人员过程中,因对方抗拒导致扭送行为程度升级,但并未超出合理限度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
参考案例:杜某破坏交通工具案
2025-05-1-023-001 / 刑事 / 破坏交通工具罪 /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7.20 / (2016)川13刑终20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06.19
裁判要旨
破坏交通工具罪以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为入罪要件。破坏正在使用中的车辆刹车系统的,应当认定为足以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参考案例:刘某某猥亵儿童案
2025-07-1-185-002 / 刑事 / 猥亵儿童罪 /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9.01 / (2023)川03刑终136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06.19 / 修改日期:2025.06.20
裁判要旨
对于猥亵儿童等隐蔽性强、证据单一的犯罪行为,在被告人“零口供”拒不认罪的情况下,应当坚持以“被害人陈述”为核心构建证据链条,重点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合理性、完整性、年龄适用性,围绕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是否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是否能够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综合认定犯罪事实。
参考案例:张某岭故意杀人案
2025-04-1-177-004 / 刑事 / 故意杀人罪 /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4.07 / (2024)鲁16刑初3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5.06.19
裁判要旨
对于因家庭暴力而故意杀人案件,在裁量刑罚时,应当与普通故意杀人案件区别对待。应当根据家庭暴力持续时间、严重程度以及被告人的杀人手段、一贯表现、认罪悔罪态度等,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对于家庭暴力持续时间长、程度严重,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被告人杀人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参考案例:饶某职务侵占案
2025-05-1-226-001 / 刑事 / 职务侵占罪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2020.07.10 / (2020)沪0107刑初506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5.06.19
裁判要旨
销售人员通过正常商业谈判方式向买方提高商品售价后对公司隐瞒真实交易价格,利用价格差侵吞本公司商品,数额较大的,依法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参考案例:陈某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案
2025-03-1-246-001 / 刑事 /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 2024.02.07 / (2024)吉0203刑初52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5.06.23
裁判要旨
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把普通民用设备改装为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属于“非法生产”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生产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论处。
参考案例:闫某坤等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案
2025-03-1-246-002 / 刑事 /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4.29 / (2024)浙0602刑初142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5.06.23
裁判要旨
行为人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应当结合经营数额,因他人非法使用而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企事业单位等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经营数额大,因他人非法使用引发了次生犯罪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参考案例:李某等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案
2025-03-1-246-003 / 刑事 /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 2024.06.19 / (2024)黑0102刑初412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5.06.23
裁判要旨
办理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刑事案件,认定案涉器材是否属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可以结合公安机关对案涉器材依法进行技术检测后作出的意见,综合案涉器材的特征和安装、使用方式等因素进行判断。
参考案例:颜某平、颜某建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案
2025-03-1-247-001 / 刑事 /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 临武县人民法院 / 2022.03.16 / (2022)湘1025刑初18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5.06.23
裁判要旨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中的“造成严重后果”,主要包括严重侵犯他人隐私、贬损他人人格,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以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将窃照专用器材安装于酒店房间内,用于偷拍住店旅客,严重侵犯他人隐私、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罪论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参考案例:崔某勤、娄某平故意杀人案
2025-02-1-177-001 / 刑事 / 故意杀人罪 /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4.23 / (2019)鄂08刑终77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06.23 / 修改日期:2025.06.24
裁判要旨
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为了实施故意杀人进行踩点、蹲守,尚未接触到被害人的,属于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是犯罪预备。
参考案例:马某凯袭警案
2025-05-1-234-002 / 刑事 / 袭警罪 / 定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7.22 / (2023)冀0682刑初104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5.06.23
裁判要旨
1.对于袭警罪中“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认定,不能仅以警察是否实际遭受伤害或伤害严重程度作为判断依据,而应当结合袭击的力度、部位、物品损坏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行为人持刀具捅刺警察颈部未果,后又驾驶车辆猛烈撞击警车,造成车辆严重损毁变形,虽未致警察受伤,但足以造成警察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
2.行为人被查处后暴力攻击警察未果,在警察离开执法现场后又驾车追逐,并在追上后撞击警车,撞车的第二现场应看作是袭警第一现场的延伸,也应当认定为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参考案例:刘某森故意伤害案
2025-04-1-179-006 / 刑事 / 故意伤害罪 / 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6.30 / (2022)冀96刑终30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06.23
裁判要旨
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当事人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的,被害人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被害人以调解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为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所提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依法驳回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对刑事部分则应依法作出处理。
参考案例:周某猥亵儿童案
2025-14-1-185-005 / 刑事 / 猥亵儿童罪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7.24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06.24
裁判要旨
行为人实施向儿童播放淫秽视频、裸露自己私密部位等行为,虽未直接接触儿童身体,但明显以满足变态性欲、性刺激为目的,应当认定为猥亵儿童行为。
参考案例:杜某强奸案
2025-14-1-182-002 / 刑事 / 强奸罪 /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7.12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06.24
裁判要旨
负有教育职责的人员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是构成强奸罪还是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应当重点考量行为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如未成年女性因患精神疾病、智力发育迟滞等经鉴定系无性防卫能力,行为人明知该未成年女性精神状况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应当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依法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参考案例:闫某权故意伤害宣告无罪案
2025-04-1-179-007 / 刑事 / 故意伤害罪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7.31 / (2023)冀01刑终385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06.24
裁判要旨
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其中,认定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案件中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进行判断。防卫行为合情合理,未超出当时制止不法侵害、维护自身权益的合理范围的,不应认定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参考案例:程某权职务侵占案
2025-05-1-226-002 / 刑事 / 职务侵占罪 /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20 / (2021)渝02刑终280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06.24
裁判要旨
对于预先核准名称的“公司”,虽未正式登记成立,但具有独立财产、能够以组织名义独立从事经营活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所规定的“其他单位”。
参考案例:宫某盛寻衅滋事案
2025-05-1-269-003 / 刑事 / 寻衅滋事罪 /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 2023.12.25 / (2023)鲁0213刑初443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5.06.24
裁判要旨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自首的认定,除审查是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之外,还应当审查是否如实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对于“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的范围,应当结合共同犯罪发生的场合、是否目睹或者通过其他渠道获知等因素加以判断。行为人仅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对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不供述的,依法不认定为自首。
参考案例:王某来故意杀人案
2025-02-1-177-002 / 刑事 / 故意杀人罪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3.04.03 / (2023)津刑终26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06.24
裁判要旨
在判断危害行为引发的介入因素是否影响危害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时,应当审查被引发的介入因素是否具有通常性、可预料性以及规律性。如果通常情况下会发生,或者一般人可以预料到,介入因素伴随危害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大,且影响不到危害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进程的,则该介入因素不属于异常、偶然的介入因素,应当认定危害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参考案例:马某兵故意杀人案
2025-04-1-177-005 / 刑事 / 故意杀人罪 /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3.12.26 / (2024)晋刑终43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06.24 / 修改日期:2025.06.25
裁判要旨
对于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害人对案发具有明显过错的,即使被告人不具有自首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时亦应当充分考虑该被害人过错的情节,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裁判,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参考案例:俎某香正当防卫案
2025-04-1-177-006 / 刑事 / 故意杀人罪 /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12.31 / (2018)晋刑终95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06.25
裁判要旨
对于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认定,要防止“唯结果论”,避免只要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就一律认定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是应当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以及双方力量对比、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进行综合判断。
参考案例:刘某红等组织考试作弊案
2025-02-1-248-001 / 刑事 / 组织考试作弊罪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2023.12.22 / (2023)辽0114刑初385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5.06.25
裁判要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故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中组织作弊的,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依法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
参考案例:重庆东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陈某军保险诈骗案
2025-04-1-141-001 / 刑事 / 保险诈骗罪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3.31 / (2023)渝01刑终36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06.26
裁判要旨
1.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投保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证金的行为,属于保险诈骗。据此,投保雇主责任险的用人单位利用其与工伤职工信息不对称的优势签订阴阳赔偿协议,并通过制造虚假给付痕迹等手段夸大其赔偿数额,向保险公司理赔超出其实际支付数额的款项造成保险公司损失的,依法认定为保险诈骗。
2.保险公司在雇主责任险理赔核实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实际赔偿的数额可能少于协议数额,但因无法确认是否存在骗取保险金的事实,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的,属于“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用人单位、行为人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依法以保险诈骗罪定罪处罚。
参考案例:赵某梅故意杀人案
2025-02-1-177-003 / 刑事 / 故意杀人罪 / 双辽市人民法院 / 2023.08.15 / (2023)吉0382刑初83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5.06.29
裁判要旨
对于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对于此类案件,应充分考虑案件起因、作案动机、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施暴者近亲属谅解情况等因素,妥当确定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参考案例:吕某等强迫交易案
2025-03-1-170-001 / 刑事 / 强迫交易罪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19 / (2019)京03刑终948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06.30
裁判要旨
1.行为人以从事物业管理服务为依托,通过停水、停电、停业等强制手段对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商户进行威胁,强迫商户接受特定服务,使商户失去自主选择服务及服务相对人的自由,干扰正常经营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强迫交易罪。
2.对于强迫交易罪中“情节特别严重”,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犯罪手段是否恶劣、被害人数多寡、犯罪数额及对市场交易秩序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妥当作出认定。
参考案例:苏某峰破坏交通工具案
2025-03-1-023-001 / 刑事 / 破坏交通工具罪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4.04 / (2023)新2201刑初111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5.06.30
裁判要旨
判断破坏交通工具行为是否具有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的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应当根据行为人采取的破坏手段、所破坏的交通工具的部件,尤其是否涉及安全驾驶的关键部件等因素综合判断。对于行为人针对机动车车轮等保障行驶安全的关键部件实施破坏,足以使机动车发生倾覆危险的,依法以破坏交通工具罪定罪处罚。
参考案例:程某彬危险驾驶案
2025-06-1-055-001 / 刑事 / 危险驾驶罪 /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04 / (2021)赣11刑终328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06.30
裁判要旨
对立功线索的来源,应当进行实质审查。经查证,立功线索来源明显不符合客观规律和常情常理,无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属于立功线索来源不明,依法不认定有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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