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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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执罪。在司法实践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 “拒执罪”)的认定常涉及转移财产行为的时间节点问题。

那么,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的转移财产行为从什么时间起算?

2007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行为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可认定为拒执罪。这意味着,转移财产行为的起算时间通常不早于裁判生效时间。

2015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进一步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包括 “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等情形。核心在于 “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因此转移财产行为的时间需与判决、裁定的生效及执行程序相关联。

那么,如果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前就转移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是否构成拒执罪呢?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刘某海拒不执行判决案》中明确:

对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通常应当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不过,司法实践中,有的行为人在债务产生后即转移、隐匿财产,以规避日后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在判决、裁定生效后以无履行能力为由拒不执行。此类行为在性质上与判决、裁定生效后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无异,并且,判决、裁定生效后,行为人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仍然在持续。因此,此类行为符合情节严重认定标准的,应当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需要注意的是,最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指诉讼开始后,一般是指被告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后。”

也即,拒执罪犯罪行为不再以判决生效为起点,而是以接到应诉通知日起算。这一规定提前了对被执行人财产转移行为的审查时间,加强了对拒不执行行为的打击。

周军律师提醒,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的转移财产行为,一般从判决、裁定生效后起算,特殊情况下(如诉讼期间具有逃避执行故意且导致裁判无法执行)还可追溯至裁判生效前。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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