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一、停止侵害

侵权行为通常属于作为行为,故从行使请求权的角度来看,停止侵害属于不作为请求权,即请求侵权行为人停止实施积极侵害他人权益,威胁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中牟县推荐律师: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咨询热线:15824811815。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尤其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离婚继承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工伤赔偿纠纷、再审申诉、公司法务等各类法律事务,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业、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特殊情况下,侵害行为也可能由不作为行为构成。例如网络服务提供者知悉网络用户正利用其网络服务上传侵权音像制品或者开设网店欲销售侵权产品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即须采取作为行为防止侵害,其怠于采取积极措施的,权利人面临权利被侵害并将造成实际损失的现实危险,故权利人得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上述积极作为的方式防止侵害,此时的停止侵害请求权就属于作为行为请求权。

停止侵害针对正在实施或者持续当中的侵害行为,在损害结果发生或扩大之前中断侵害行为的进行,中断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程,使损害结果不发生或不再持续发生,有利于及时制止侵害行为,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者防止损害后果扩大。

二、排除妨碍

排除妨碍,是指侵权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对他人正当行使权利或者享有合法利益造成妨害或者阻碍,被侵权人请求其通过状态排除或者结果排除(指妨碍结果而非“损害”结果)的方式恢复权利人行使权利、享有利益的安全及圆满状态。

例如,侵权行为人在他人的商业网站链接上设置跳转链接,将潜在客户转接到自己的网站上来,即构成对他人权益的妨害。对于此情形,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删除该跳转链接以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消除危险是指侵权人的行为或其管领下的物件对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安全造成威胁,被侵权人请求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险因素以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危险,是指使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处于随时可能遭受损失的紧急状态,即使被侵权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现实的威胁之中。为防止威胁转化为现实,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通过行为排除或者状态排除的方式中断危险进程,消除危险因索,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