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摘要
2019年12月12日,李某入职海淀某软件公司,岗位为软件工程师。
2023年12月7日,公司通知李某劳动合同将于2023年12月11日到期,公司决定续签,新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12月12日至2026年12月11日,具体协议内容见附件劳动合同变更协议。
附件劳动合同变更协议显示李某的岗位工资为3000元,项目津贴为15000元(项目津贴按照公司的薪酬福利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发放)。
2023年12月7日李某回复邮件表示对劳动合同期限无异议,但对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中的岗位工资3000元,项目津贴15000元不同意,希望能按照之前的劳动合同维持原有薪资。
2023年12月8日,公司回复不接受员工修改的劳动合同,逾期未签署劳动合同变更协议,视为拒绝续签。
当日,李某回复不同意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中的薪资表述,希望能按照之前的劳动合同维持原有的18000元薪资报酬,而不是把工资拆分为两部分。
2023年12月11日,公司回复李某因其以各种理由拒绝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于2023年12月11日到期终止。
二、仲裁委
李某提出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未休年假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
仲裁委裁决:
1.公司支付李某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15日工资1517.22元;
2.公司支付李某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15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22750.70元;
3.驳回李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李某不同意仲裁裁决第一项和第三项,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三、一审法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录用通知》中载明李某的工资构成包括岗位工资3000元、项目津贴13000元(项目津贴按照公司的薪酬福利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发放)。2021年9月1日某公司将李某的项目津贴调整为15000元。
由此可见,李某知晓其在职期间的工资构成情况。现某公司通知李某续签劳动合同,并向其发送的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中载明的工资标准及构成与此前约定一致,并未降低劳动合同条件。
在此情形下,李某拒绝续签劳动合同,不符合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其要求某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
一、公司支付李某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11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22750.70元(已履行);
二、公司支付李某2023年11月23日至2023年12月11日期间工资差额及工资9931.03元,其中1517.22元已履行完毕,余款8413.81元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三、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二审法院
关于某公司是否应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因某公司向李某发送的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中载明的工资标准及构成与此前约定一致,未降低劳动合同条件,且经查,双方在沟通续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并未涉及工作地点的变化,李某二审提交的证据与本案诉争焦点无关。
因李某拒绝续签劳动合同,其上诉要求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案号:(2025)京01民终5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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