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理解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
对抢劫致人死亡的正确理解,关键在于准确把握抢劫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抢劫致人死亡的"致",是招致、引起的含义,并不局限于直接造成,只要抢劫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之间具有不中断的因果关系存在,就应认定成立该情节。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在抢劫过程中,杀害被害人或过失致被害人死亡,抢劫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无疑应认定为抢劫致人死亡。虽然抢劫行为并非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原因,被害人死亡由多种因素造成,但抢劫行为是引起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的,仍可认定属于抢劫致人死亡。对于抢劫致人死亡是否应包括故意杀人行为,或者只应当包括间接故意杀人,而不包括直接故意杀人;是定抢劫或者故意杀人一个罪,还是定抢劫和故意杀人两个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已有明确意见。
二、如何理解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军警人员",是指现役军人、武装警察、公安和国家安全机构的公安民警,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狱等部门的司法警察,不包括其他执法人员或者司法人员。
"冒充",是指通过着装、出示假证件或者口头宣称等行为。只要行为人抢劫时有冒充军警人员的行为表示,无论被害人对这种冒充行为是否以假当真还是未被蒙骗,都不影响对此项法定情形的认定。
《审理抢劫刑事案件意见》第2条规定,认定"冒充军警人员抢劫",要注重对行为人是否穿着军警制服、携带枪支、是否出示军警证件等情节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是否足以使他人误以为是军警人员。对于行为人仅穿着类似军警的服装或仅以言语宣称系军警人员但未携带枪支、也未出示军警证件而实施抢劫的,要结合抢劫地点、时间、暴力或威胁的具体情形,依照常人判断标准,确定是否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军警人员利用自身的真实身份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应依法从重处罚。
三、如何理解持枪抢劫的行为?
《审理抢劫案件解释》第5条规定,"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据此,所谓"持枪",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抢劫过程中手中持有枪支,无论行为人是否实际使用了枪支,均不影响对此项情形的认定。如果行为人并未实际持有枪支,而是口头上表示有枪,或者虽然随身携带有枪支,但未持在手中,也未向被害人显示的,均不能认定符合这一情形。对于使用玩具枪、假枪、仿真枪支进行抢劫的,不宜认定为"持枪抢劫"。
四、如何理解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军用物资",是指除武器装备以外的,供军事上使用的其他物品,如军用被服、粮袜、油料、建筑材料、药品等。但只包括正在使用的和储存备用的军事物资,不包括已确定报废的军事物资在内,因为已报废的军事物资不能直接形成部队的战斗力。
"抢险、救灾、救济物资",是指抢险、救灾、救济用途已经明确的物资,包括正处于保管、运输或者使用当中的。如果是抢劫曾经用于抢险、救灾、救济方面工作,但已不再属于这种特定性质的物资,则不能认定符合本项情形。
对于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行为,必须查明行为人是否明知而实施。如果行为人事前或者事中并不知道其所抢劫的物资属于这种特定性质的,也不能适用本项情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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