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向来不缺奇葩案件,目前海城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刘刚案,便堪称剧本素材,足以拍成一部曲折离奇的电视剧。案情简述如下:一女子为独占其情人数千万财产,控告情人犯重婚罪,理由是情人已有家庭却与她以夫妻名义同居。重婚罪立案困难,她遂求助于身为警察的前夫。其前夫明知应回避却未回避,亲自与其下属操办此案。重婚罪未获检察院批捕,公安机关又以诈骗罪另行立案,并于重婚罪释放当天再次刑拘,而诈骗罪的办案警官,又都是前夫哥曾经的下属,且交情非浅。侦办过程中多有刑讯逼供行为。后情人提起控告,警局安排人员协调,以五十余万元达成和解,换取不再控告,公安亦承诺帮其减轻处罚。然而,一审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情人十余年有期徒刑。情人不服,再次控告刑讯逼供,并获成功,五名办案人员因此而被追究刑责。尽管如此,检察机关却仍坚持不撤诉。近期又发现该检察机关恰恰是该女子的老东家,公诉人疑为该女子的旧同事。该案自发回重审至今,已拖延两年有余。万般无奈,特求助鞍山市人民检察院谷东芳检察长,望能拨冗关注。

谷检察长您好:

我是杜家迁,北京中闻(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刚涉嫌诈骗罪、重婚罪一案刘刚的辩护人,今天我以十二分的诚意,谨向您致信,恳请您关注此案。

刘刚案,情节离奇,牵涉复杂,反映出诸多值得警醒的问题,我现简要说明:刘刚与控告人袁某系情人关系,袁某为独占刘刚的数千万财产,控告刘刚犯重婚罪,理由是刘刚已婚却与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重婚罪立案困难,她遂求助于她的身为警察的前夫王斌,王斌明知应回避却未回避,反与其下属亲自操办此案。重婚罪检察院不予批捕,公安又以诈骗罪再行立案,并于重婚罪释放当天再次刑拘,而诈骗罪的办案警官又是王斌旧部,与王斌交情非浅。而在重婚罪立案之前,王斌已主导了刘刚的治安案件,并对刘刚处以治安拘留十天。另,袁某曾在海城市人民检察院工作多年,也就是说,本案公诉人温某某疑系其旧同事,而指控刘刚的海城市人民检察院系其原工作单位。

更严重的是,在重婚罪的侦办过程中,王斌及其多名下属对刘刚实施刑讯逼供,后刘刚提起控告,公安方面安排人员协调,以五十余万元与刘刚达成和解,换取刘刚放弃控告,并许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然而,一审法院数罪并罚,判处刘刚有期徒刑十多年。刘刚不服,上诉,并再次举报刑讯逼供,五名办案人员因此而获刑,但检察机关却仍坚持不撤诉。案件发回重审至今已逾两年。

本案的以下几个因素,在全国都是极端的:

控告人是被告人持续多年的情妇:袁某,刘刚之情人,刘刚待其不薄,其生活无忧。另,多有经营资金被袁某转入其与前夫王斌的共同女儿王某某的账户。然袁某却不满足,欲独占刘刚全部资产。其之控告,尽显人性卑劣。

侦查人员系控告人的前夫及其下属(或曾经的下属):王斌,袁某前夫,应回避刘刚之案件,但其却主导了刘刚的治安案件、重婚案件,而诈骗案件又系其旧部侦办,以常理判断,王斌亦难脱干系(这也是我们坚持申请调取王斌手机信息的原因)。可见王斌之胆大妄为。此处特别提请注意的是:对刘刚治安拘留结束后便立马以重婚案件对刘刚刑事拘留,重婚案件拘留结束后又以诈骗案件对刘刚刑事拘留,每次都是无缝衔接,且重婚案件的办案警官又参与了诈骗案的抓捕。若非有人其中前后串联,很难达此效果。

而王斌的下属,对王斌言听计从。为了实现王斌的不法目的,他们纷纷无所畏惧地对刘刚刑讯逼供,可见他们对法律毫无敬畏。

检察人员系袁某的旧同事,检察机关系袁某的原工作单位:据了解,袁某曾在海城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数年之久,其与公诉人温某某疑曾系同事关系。

综上,本案控告刘刚的是袁某,侦查刘刚的公安人员是袁某前夫王斌及其下属或曾经的下属,指控刘刚的检察人员系袁某的旧同事温某某,指控刘刚的检察机关系袁某的原工作单位,结合王斌等人已因刑讯逼供而获刑,本案程序之极端全国罕见。

另,本案刘刚明显不构成犯罪,我以几句话说明:

重婚罪不成立:刘刚与袁某虽有过婚外关系,但并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夫妻名义”与“共同生活”二者缺一不可)。重婚案的相关证人多为袁某亲属,证据由王斌下属采集,客观性已受损,即便更换侦办警官,也已被污染,难以确保真实性。何况,若刘刚重婚罪成立,袁某重婚罪如何不成立?——即便依袁某自己的说法,其后期也已明知刘刚有婚姻在身,为何反而不追究袁某?就因为其关系网足够复杂?另,根据夏明阳重婚案的裁判要旨,“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以夫妻身份同居的,不属于重婚案件的受害方,不宜作为自诉人就该类案件提起诉讼”。既不宜作为自诉人提起诉讼,自然也不宜以受害人提起控告。

诈骗罪无依据:刘刚与李某某签订《投资协议书》,约定共同经营学校配餐业务,利润每年分配一次。李某某投资百万后,仅三月便在袁某等人的利诱下报案,称受诈骗。刘刚名下资产数千万,未有任何转移行为,也无任何潜逃迹象,李某某完全可通过民事诉讼实现债权,刘刚无非法占有的现实可能性。另,合同约定的利润分配未到期,无任何证据证明刘刚届时会不分配,有非法占有之目的(此等情形,亦不可推定),可见诈骗罪指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侦查人员系王斌旧部,我们有足够的理由认为他们系受王斌一手安排,证据真实性需审慎评估。

尊敬的谷检察长,上述虽只寥寥数语,相信已充分说明刘刚不构成犯罪,且程序问题之极端,世所罕见,但海城市人民检察院却坚持不撤诉。正因如此,我怀着深切的忧虑与诚挚的态度致信于您,期望在问题进一步激化前加以妥善处理,以防患于未然。

坦率地说,接手该案之初,我确实有一丝复杂而又难以言明的兴奋——该案情节之离奇、过程之荒诞、人性之幽暗,令人震惊。其中不仅有人际关系的极度扭曲,更暴露出司法程序中的严重失范。可以说,该案几乎具备了狗血的电视剧本的一切要素。只要案情被公之于众,即便我并不推波助澜,也必将引发舆论的高度关注,并轻而易举地成为2025年全国刑事司法中最受关注的案件之一,而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该案亦可能成为鞍山市民热议的话题。

然而,也正因为如此,我更希望该案不必走向媒体曝光与舆论喧哗的路径。说到底,我无意于借此案件博取名声,也未做好迎接可能到来的舆情风暴的准备。我也始终相信,良性的沟通,才是最具建设性最有价值的解决方式。而我之所以如此积极表达沟通愿望,并诚恳地希望您能督促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撤诉,也并非因为这是一个“流量案件”,而是因为我坚信这是一个“无罪案件”。

因此,我衷心希望能够与您就此案展开最真诚的沟通,在法律框架内推动案件合理、合法、合情地处理。若能如此,将是我最愿意也最欣慰的解决方式。

最后重申:我无意于在此案中“成名”,无论是主动成名还是被动成名——坦率地说,我并不缺乏美好的名声。我唯一的愿望,便是看到一名本应无罪的人,哪怕他道德上存在巨大瑕疵,在法律上也能得到应有的公正的结果。

期待您的回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