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刊登报纸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吗?

「法律解答」

可以,但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在实践中,有不少劳动者法律意识不足,离职既不提交离职信也不告知用人单位,说走就走。这其中,有些人是真的不想干了,而有些人十分犹豫。后者则属于比较麻烦的一批人,很容易给用人单位造成巨大的法律风险。因为有些地方法院严格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倘若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自愿离职的,将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有支付经济补偿的风险。

关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当事人各执一词。汉朝公司主张卫青不能胜任入职岗位的工作,调整后还是不能执行相关岗位要求,所以当时经理韩信告知卫青若不能执行工作任务可以选择离职,是给卫青选择权,卫青选择自行离职,并未口头辞退,故不应认定为汉朝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卫青则主张双方并未对离职进行过协商,也非卫青自己主动提出辞职,是经理韩信研让卫青直接离职,系汉朝公司辞退卫青。对此,本院认为,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基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义务,汉朝公司对卫青的离职情况负有举证责任……综上,因作为用人单位的汉朝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劳动合同解除的合法性及合理性。

参考案例:(2022)鲁02民终1202号

这就意味用人单位倘若需要劳动者返岗继续工作的,要尽速通知劳动者返岗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倘若认为劳动者无需返岗的,则应以有效的送达方式,告知劳动者拒不返岗的法律后果。

而有些劳动者居无定所,即便户籍地址也可能因城市更新而查无地址,手机号码亦频繁更换,没有在用人单位留下有效的联系方式。

此时,当用人单位穷尽上述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劳动者时,用人单位便可以采取公告(刊登报纸)的方式向劳动者告知相应的通知内容和信息。需要注意,用人单位以该等方式进行时建议在省级以上报刊需要连续刊登报满一个月。

倘若用人单位未能履行上述过程,而直接通过公告的方式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则会因其未穷尽有效送达方式、未履行法定程序而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这就意味着用人单位不能仅凭登报解除劳动关系。

当然了,倘若后续发生争议裁审机构会审查劳动者不能到岗未返岗的具体理由是否正当合理,缺勤时间是否足够长等等从而判决用人单位的解除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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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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