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徐晓安)李某某曾在多家月嫂机构工作,因口碑较佳,退休后经老客户介绍自行接单。一起交通事故中她被认定无责,但保险公司以“超退休年龄”拒赔误工费。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判决按照每月15000元的标准核算其误工费。
李某某退休后继续从事月嫂工作,由老客户进行介绍后自行接单,费用由产妇或产妇家属微信转账或现金支付。2023年7月,李某某乘坐蒋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与赵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双方车损及蒋某某、李某某受伤。就本次事故,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与蒋某某负同等责任,李某某无责任。但保险公司认为,李某某已达退休年龄,对误工费不予认可。李某某因事故受伤赔偿事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李某某提交了微信公众号信息截图、荣誉证书照片、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及多份《母婴护理月嫂协议书》等证据,可证明其事故前持续稳定地从事住家月嫂工作,故其作为母婴护理人员从事家政服务的事实可予确认。
其次,根据李某某事发前一年内与多位客户签订的《母婴护理月嫂协议书》,原告工作的约定服务内容为产褥期护理,每月工作时间为26日(每月休息4日),周期为每户工作26日或52日,服务费区间为每月费用15000元至17000元不等。上述服务内容与其所提交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中的内容基本能够相互印证。
由于李某某的工作性质明显不同于一般的家庭保洁人员、保姆或其他居民服务业人员,其误工费的标准应根据其事发前的微信实际收款情况、费用约定标准及工作特点予以认定。考虑到李某某的工作系为不特定的雇主提供服务,在服务费用上会因雇主经济能力、行业市场环境等因素影响而存在着一定波动,因此,结合其事发前的实际服务费用范围,应按照每月15000元的标准核算其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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