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签名,一份承诺,让企业法定代表人张某背负了数百万元债务,更将公司推入破产撤销纠纷的漩涡。
2018年初,甲装饰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供货协议,乙公司结欠货款230万元迟迟未付。同年12月,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向甲装饰公司出具《还款承诺函》,载明:“今欠某公司材料款257万元(含利息),现我张某承诺于2019年6月30日前付清。”落款处仅有张某个人签字。
此时乙公司已陷入经营困境,但尚未丧失清偿能力。2019年3月,乙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破产管理人发现张某债务加入行为发生在破产受理前一年内,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行为,主张张某的债务加入构成无偿转让财产,损害了其他债权人利益。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
某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
驳回破产管理人要求撤销张某债务加入行为的诉讼请求,张某应对257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裁判理由如下:
债务加入成立要件完备
张某以个人名义签署还款承诺,明确表示承担债务,符合《民法典》第552条关于债务加入的规定。债权人甲装饰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拒绝,债务加入依法成立。不构成无偿转让财产
法院认为,张某加入债务时,乙公司尚未丧失清偿能力。张某作为债务加入人,在承担债务后依法取得对乙公司的追偿权,不构成破产法意义上的无偿转让财产,故不属于可撤销行为。加入范围以承诺为准
张某在《还款承诺函》中明确债务总额为257万元(含利息),该金额构成其承担责任的法定范围。后续张某偿还的15万元依法优先冲抵利息。
三、法律分析
债务加入的核心风险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债务加入作为常见的增信措施,在实践中存在四大法律风险:
意思表示推定风险
根据《民法典》第552条,第三人通过书面承诺、共同签署协议等方式作出债务加入意思表示,即使未明确使用“债务加入”字样,也可能被推定成立连带责任。本案中张某在还款承诺中的“我承诺付清”表述即被认定为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无偿性认定风险
在破产撤销权纠纷中,法院判断债务加入是否构成“无偿转让财产”时,关键在于分析加入时债务人的清偿能力:
若债务人尚有清偿能力,加入人取得追偿权,不认定为无偿行为
若债务人已丧失清偿能力,则可能被认定为变相无偿转让财产
破产撤销风险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破产受理前一年内的无偿财产转让行为可被撤销。本案中,张某的债务加入发生在破产受理前10个月,但因加入时乙公司仍有清偿能力,故未被撤销。追偿权实现困境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1条明确债务加入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在债务人破产情形下,追偿权只能通过申报债权实现,实际清偿率可能极低。
债务加入与保证担保的实质区别
作为专注企业债务风险化解的【上海破产律师】,俞强律师特别指出债务加入与保证担保的关键差异:
核心区别债务加入保证担保法律性质独立债务从属债务责任基础自身承诺主债务有效存在破产撤销风险可能被撤销(无偿性认定)原则上不可撤销抗辩权范围可主张原债务人的抗辩权仅享有保证人的特定抗辩权责任消灭条件须独立清偿可能因保证期间届满免责
债务加入相较于保证担保,责任更重且缺乏法定保护机制。例如保证人享有保证期间抗辩权(《民法典》第692条),而债务加入人则需直接面对债权人求偿。
风险提示:市场交易中常见的“共同还款承诺”“自愿承担债务”等表述,都可能构成法律上的债务加入。在破产法视角下,无偿加入他人债务如同一场危险的债务接力——当原债务人倒下时,接棒者可能面临连带责任与追偿不能的双重困境。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上海破产管理人资格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专利代理师
联系方式:13918043509
专业荣誉:
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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