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如何处理?

「法律解答」

有争议。

甲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就补偿费的给付或具体给付标准进行约定,不应据此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可以通过协商予以补救,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照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劳动者工资的20%- 60%确定补偿费数额。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约定竞业限制期限的,应由双方协商确定,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限制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1]

乙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中竞业限制的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规定,该期间的长短应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且最长期间不得超过两 年,双方未就竞业限制期限达成一致的,应认定劳动者无需遵守竞业限制义务。 本案中,双方均认可在签订竞业限制合同时未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且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等其他材料亦无法确定竞业限制期限,用人单位系在劳动者表示明确反对的情况下擅自添加了1年的期限,故应认定双方并未就竞业限制期间达成合意,劳动者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2]

丙说: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协议,可以随时解除协议,但是应当提前至少一个月通知对方。[3]

综上可见,竞业限制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的内容,有关竞业限制期限根据双方约定履行,如双方未约定情况下,并不会影响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竞业限制协议仍然有效。因为,即便采纳乙说的观点,虽然表示劳动者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并没有否定竞业限制协议效力本身。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2](2021)苏05民终2412、2413号

[3]《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9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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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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