圳市破产管理署发布《深圳市个人破产信息登记与公示办法(意见稿)》。为了最大程度减轻相关主体申报信息的负担和成本,《办法》规定深圳市破产管理署积极推动与人民法院、相关单位实施个人破产信息共享, 尽可能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个人破产信息,原则上不再通知债务人、债权人、管理人等相关主体申报。主动公示期限的设置平衡了透明度和隐私性。人民法院裁定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深圳市破产管理署主动公示个人破产信息的时限为八年,其他个人破产信息的主动公示期限为一年。公示时限届满后相关个人破产信息将删除。

说实话,虽然个人破产条例有很多争议,但确实是一种让债权人、债务人都脱离苦海的社会化债务退出机制!

以深圳拟出台的个人破产新规为例,其拟通过优化信息登记与公示机制,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更清晰的框架,其核心价值在于平衡债权人权益保护与债务人经济重生的可能性,同时也为债权债务的市场化退出提供了制度化路径。

从措施上看,新规将个人破产信息的主动公示期限分为两类:法院裁定免除债务的情形公示 8 年,其他情形(如驳回申请、终结程序未进入考察期)公示 1 年,期满后信息自动删除。

这一设计参考了国际经验(如美国信用记录保留 7-10 年、香港破产期 4-5 年),并结合内地信用体系建设现状,既给予债权人足够时间追偿,又避免长期影响债务人信用重建。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相较于 2021 年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新规首次明确了公示期限,填补了原暂行办法未设时限的空白。

此外,新规强调通过跨部门数据共享获取个人破产信息,原则上不再要求债务人、债权人等重复申报。

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已与法院、金融机构等建立常态化数据互通,可实时获取破产案件裁判节点、财产状况等关键信息,减少行政成本并提升效率。这一机制与深圳试点中推行的 “一网通办” 平台形成协同,实现破产信息核查 “一键完成”。

债务人在考察期内需定期申报收入、支出及财产状况,管理人全程监督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债务人可申请信用修复,并标注免责信息以降低对就业、信贷的影响。这种动态的“公示 - 监督 - 修复” 闭环既防范欺诈,又为债务人重启经济活动创造条件。

简单而言,就是新规通过信息共享和公示机制,进一步降低程序门槛,鼓励债务人通过分期清偿而非直接清算解决债务,既提高债权人受偿率,又避免资源浪费。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这种模式下,其实是对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双向公平!

首先,对于债权人而言,通过管理人全面清查财产、债权人会议协商分配方案,实现债权平等受偿,避免 “先到先得” 的无序竞争,防止 “假破产真逃债”。

其次,也体现了社会对债务人的救济与激励:为因创业失败、医疗支出等 “诚实而不幸” 的债务人提供免责机会,助其摆脱债务枷锁,尤其对中小微企业主形成 “试错容错” 机制。

此外,新规将个人破产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通过多平台联动公示(如 “深圳信用网”“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形成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的威慑效应。但动态的信用修复机制,又允许债务人在考察期结束后逐步恢复信用,避免因一次失败终身受限。这种模式为市场化退出提供了可持续路径。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虽然,当下的个人破产制度与 “欠债还钱” 的传统观念存在冲突,让部分公众可能误解其为 “逃债工具”。

但现实必须对这种观念进行修正,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化债务和经济周期目前存在一些供需问题,如果无法实现债务的清退,债务就可能形成代际传承,最终抑制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扩张!

因此,全社会还是应该保护“诚实而不幸” 的金融和法律匹配原则!深圳作为当下的改革试验田,其经验需与全国层面的法律体系对接。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是一部“半部法”,并未涵盖个人破产,未来还是需推动国家层面立法,并在信用信息共享、管理人资质互认等领域建立跨区域协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