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遭违法辞退应诉2N但误诉N+1,仲裁支持了N,一审能改诉2N吗?

「法律解答」

实践中绝大多数的劳动仲裁案件劳动者均会选择自己上,故而劳动者需要先区分哪些情况下可以诉N、N+1,哪些情况下可以诉2N。

一、劳动者认为违法辞退的,应诉2N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可见,在遭到违法辞退的情况下,劳动者应当诉求2N的赔偿金,而不是N或N+1。换而言之,只要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的解除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任一情形的就可以主张2N。

二、N+1对应的是三种用人单位合法辞退的情形,不包括协商解除的情形。

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譬如劝退、优化等理由时,劳动者的第一反应是用人单位应当给N+1,于是有些劳动者可能在仲裁、起诉时不慎写成 “N+1”,但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给N+1的情形只有三种情况:

即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倘若用人单位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则还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共计“N+1”。

故而,倘若劳动者主张N+1实则是认为用人单位属于合法辞退,而不是违法解除。

三、倘若遇到不慎填错、诉请主张错误,可以在仲裁辩论终结前,或一审辩论终结前提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五条 劳动者基于同一事实在仲裁辩论终结前或者人民法院一审辩论终结前将仲裁请求、诉讼请求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变更为支付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这就意味着,劳动者在不慎写错诉求的情况下,有两个时间节点可以申请变更诉求,一个是“仲裁辩论终结前”,另一个是“一审辩论终结前”。(具体可参考,《》)

原告在仲裁中主张“经济补偿金2500元”和诉讼中主张“剩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10.86元”是基于“被告解除合同”这一同一法律事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的第五项,劳动者基于同一事实在仲裁辩论终结前或者人民法院一审辩论终结前将仲裁请求、诉讼请求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变更为支付赔偿金的,法院予以准许。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2500元,原告主张被告向其支付剩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10.86元,本院予以支持。

参考案例:(2021)粤0306民初31616号

但是需要注意,变更诉请必须基于同一解除事实。

倘若劳动者在劳动仲裁时承认工作能力不能胜任,这种情况属于自认,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其完成了培训劳动者仍不能胜任,那么即便法律允许劳动者变更诉请,法院亦不会支持诉请。故而,劳动者在仲裁时仍需要谨慎应对,避免出现后悔不了、法律和法官想救都救不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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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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