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21年以来,被告人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查验供货方资质且未索要相关票据的情况下,通过微信与上线人员合谋在互联网上销售男性性保健食品。经检测,李某销售、发货的“阳顶天人参牡蛎片”“猛龙壹号”“劲夜战神”“鹿鞭蛹虫草片”“霸王钢枪”“葵力果”“海参耐力片”“印度黑金”“久战虎王”等三十几种产品中均检出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中的“西地那非”。经统计,该销售金额共计约52万元,其中,已查证的含“西地那非”的男性性保健食品36560元。
本案审理期间,公诉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判决结果
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通过互联网销售没有合法有效购货凭证,且不能提供相关来源的掺有西地那非的性保健食品,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侵害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七万四千元,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9680元,并判令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安全小知识
西地那非是一种血管扩张剂,俗称“伟哥”,作为一种处方药,必须在医生指导下使用。值得注意的是,西地那非与硝酸甘油等硝酸酯类药物一起使用,会导致血压急剧下降,严重时可能危及生命健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西地那非被认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国家明令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使用。
法官说法
食品安全大于天,本案中李某明知男性保健品中掺有西地那非而进行销售,理应受到刑事处罚。在追究李某刑事责任的同时,司法机关通过履行公益诉讼职能,判令其赔偿社会公共利益损失,体现了对危害公众健康违法犯罪零容忍的态度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决心;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擦亮眼睛,提高安全防范意识,警惕虚假宣传,坚决抵制无生产许可证、无合法来源、无质量保障的“三无”保健食品,做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来 源:阳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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