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55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判要旨

01、指导案例073号: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12月28日发布)

【裁判要旨】: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视为解除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应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

【案例文号】:(2014)皖民一终字第00054号

02、指导案例150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浙江山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田依利高鞋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1年2月19日发布)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指向同一标的物,抵押权的实现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有无以及范围大小受到影响的,应当认定抵押权的实现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抵押权人对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生效裁判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案例文号】:(2018)浙民申3524号

03、指导案例154号:王四光诉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1年2月19日发布)

【裁判要旨】:

在建设工程价款强制执行过程中,房屋买受人对强制执行的房屋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确认其对案涉房屋享有可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但不否定原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人所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依法受理。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再39号

04、指导案例171号: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1年11月9日发布)

【裁判要旨】:

执行法院依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对发包人的建设工程强制执行,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且未超过除斥期间的,视为承包人依法行使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以承包人起诉时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超过除斥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终255号

05、指导案例198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与刘友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2年12月27日发布)

【裁判要旨】:

实际施工人并非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亦未与发包人、承包人订立有效仲裁协议,不应受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仲裁协议约束。实际施工人依据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发包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文号】:(2018)湘06民特1号

06、指导案例250号:利辛县某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安徽某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某腾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裁判要旨】:

在建工程的承包人向该工程的抵押权人承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放弃行为是否损害建筑工人利益。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放弃行为无效;不损害工人利益的,放弃行为有效,但仅对该抵押权人产生建设工程价款债权的清偿顺位劣后于抵押权的效果,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据此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22)最高法民终233号

07、参考案例:当事人将建设施工合同与相关的其他合同一并起诉时应依据建设施工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某文化传播公司诉某文化创意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当事人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联的其他合同一并起诉的,由于两份合同系针对同一工程项目,且同时履行,存在关联关系,原告一并起诉后,被告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且提出了反诉,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并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

【案例文号】:(2022)最高法民辖77号

08、参考案例: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订立的海洋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江苏某工程公司诉上海某风电公司、深圳某担保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相较于陆上风电,海上风电设施架设成本更高,建设施工难度更大,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和施工能力方可进行海上风电、海岸与近海等工程建设施工。因施工单位没有海上风电工程施工资质,亦不具备相应能力,致使原定施工安排受阻、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虽然要求解除合同,但人民法院应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认定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人签订的涉海工程建设合同无效,并合理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案例文号】:(2022)苏72民初1534号

09、参考案例:刘某等诉某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工程承包人自行负责采购材料用于工程建设,其采购侵犯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用于工程建设,并在交付工程后取得了相应的工程价款,应当视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应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再205号

10、参考案例: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诉某建筑公司北京分公司、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合同约定以业主方付款作为总包方向分包方付款条件的,该付款条件不能成为总包方无限期延迟支付分包方工程款的合理理由。如果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总包方以合同约定业主方付款系总包方向分包方付款条件为由拒绝支付分包方款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17)晋02民终2357号

11、参考案例:约定以业主单位支付款项作为承包方向供应商付款条件的条款不能作为拒绝行付款义务的抗辩理由——广西某物资公司诉某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承包方与供应商签订和履行涉建设工程领域采购合同时,承包方作为独立的商事主体,应当独立承担第三方业主不能支付工程款的商业风险。承包方约定以第三方业主支付款项作为向供应商支付货款条件,并以此作为拒绝付款理由的,由于该条款不符合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再238号

12、参考案例: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数份工程价款不一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结合当事人的身份、签订合同目的、各方履行权利义务的情况认定实际履行的合同——刘某某诉哈尔滨市某建筑安装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形较多。一旦产生争议,在数份合同均无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据哪份合同作出裁决,对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影响较大。对于工程价款约定不同的多份合同,可结合当事人的身份、签订合同目的、履行各合同权利义务等情况综合分析认定实际履行的合同。

【案例文号】:(2021)黑民终459号

13、参考案例:上跨铁路的公路立交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中铁某局诉四平市甲公司、四平市乙公司、中铁沈阳局某工程建设指挥部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铁路附属设施”指依附归属于铁路的设备、设施以及铁路专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其存在目的是为保护、养护铁路以及为铁路运输的安全、畅通服务。公路桥梁工程虽上跨于铁路之上,但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并不存在依附归属关系,既不属于铁路财产,也不为铁路运输、铁路安全服务,并非铁路附属设施,由此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范围,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案例文号】:(2023)吉民辖终10号

14、参考案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替代开票”条款应认走无效——江苏某工程公司诉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建设工程承包领域,转包人明知对方无开票资质,而约定“替代开票”的,应当认定为无效。“替代开票”条款是否有效,要结合合同约定和履行方式综合认定,关键在于确定建筑材料的实际购买者和付款方。在包工包料且工程款结算包含材料款的情况下,与建筑材料销售商发生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方是承包人。承包人有权要求销售商向其开具发票,但不能向合同以外的第三方开具发票。因为在此情况下,“替代开票”系企业为减少因违法分包、转包所造成的抵税损失,而与包工头约定的变通条款,既与建筑行业税收制度相违背,也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

【案例文号】:(2020)苏1282民再13号

15、参考案例:承包人因设计变更未完成固定价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可采用“按比例折算”方式确定工程款——陈某某诉肖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的,因工程设计变更导致承包人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时,已完工部分经验收质量合格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计算已完工部分的工程量和整个合同约定的总工程量的比例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价款。

【案例文号】:(2022)赣民再74号

16、参考案例: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应当根据当事人工程款支付情况、结算协议等确定——某建筑公司诉某置业公司、某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发包人、承包人就同一工程签订数份施工合同,在确定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时,应当将工程价款支付情况、签证单据、往来函件、结算协议等实际履行因素,与约定的相应实质性内容比对,并考量当事人在诉讼中关于实际履行施工合同的不同主张等情况,以此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合同依据。

【案例文号】:(2021)渝民终796号

17、参考案例:出借资质的承包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莘县某建设公司诉山东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Ⅰ、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签订合同的承包人对外有承担民事责任的风险,其与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享有法律规定的原告主体资格。

Ⅱ、另案生效判决已判令承包人对案涉工程的相关欠款承担民事责任,并已实际执行。原审法院认定承包人不是实际施工人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符合民事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公平原则。

Ⅲ、法律规定并未有就出借资质的承包人的诉权问题作出禁止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赋予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的权利。该条款是为实际施工人提供的特殊救济途径,该例外情形并未否定承包人基于合同提起诉讼的权利。

【案例文号】:(2022)最高法民再96号

18、参考案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蔡某某诉南京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因履行装饰装修合同发生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辖59号

19、参考案例:另行委托新设计单位设计的设计图与原设计图实质相同不能视为建设单位在约定工程项目范围内对图纸作品的继续使用——某方股份有限公司诉某市设计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建设工程设计活动中,如果原设计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了设计图且没有证据证明其违约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另行与后设计单位签订工程设计合同,并将原设计图提供给后设计单位,后设计单位完成的设计图与原设计图实质相同的,不能视为建设单位在约定工程项目范围内对图纸作品的继续使用,其行为侵犯了原设计单位的著作权。

【案例文号】:(2018)渝民终234号

20、参考案例: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审查认定——某甲公司与山东某公司执行异议案

【裁判要旨】: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具有专款专用的特征,该特征体现在:一是账户内资金系专款,即由建设单位支付总包单位的工资性工程款,该工程款数额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确定;二是账户内资金需专用,即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同时,根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还应具备在项目所在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进行备案、开户银行在业务系统中对账户进行特殊标识等形式要件。

【案例文号】:(2023)鲁0306执异40号

21、参考案例:BT项目模式中的投资人具有发包人身份,负有对实际施工人付款的责任——某工程公司诉某冶金公司、某建设公司、某国资管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基于对实际施工人合法权益保障的考虑,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有限地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符合客观实际。鉴于BT建设模式下法律主体众多,相较于一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其特殊性,在实践中是否认定BT项目的投资建设方的发包人身份存在争议,从而对实际施工人付款责任主体的认定产生影响。本案BT项目的投资建设方在整个项目中承担融资、项目管理及施工建设等多重角色,实际上承担了类似于发包人的职能,故实际施工人可诉请BT项目的投资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1513号

22、参考案例:未在合理期限内启动审计程序或者出具审计结论的,应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王某某诉宁夏某建筑公司、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施工合同中约定以政府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政府未出具审计结论为由驳回承包人的起诉。案件实体审理中,如果审计部门未在合理期限内启动审计程序或者出具审计结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

【案例文号】:(2021)宁01民初18号

23、参考案例: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款结算依据如何确定——东北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吉林市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双方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数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时,应通过双方订立合同的磋商过程、合同文字的表述、合同履行情况、诉讼过程中的权利主张,以及各方面综合因素考虑,探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以此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不能按照定额标准结算工程款,除非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将依据定额结算工程款作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固定价款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不当然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而要考虑这种重大变化是否可以预见,以及能否导致订立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

【案例文号】:(2014)吉民再字第14号

24、参考案例:发包方明知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且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承担付款责任——弋某某诉某进出口贸易公司、新疆某建工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发包方发包工程项目时,明知实际施工人无建筑资质,系挂靠于有资质的单位,发包方虽未与实际施工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同意由实际施工人施工,并接收实际施工人缴纳保证金,双方已形成施工合同关系,应由发包方向实际施工人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案例文号】:(2023)兵0302民初29号

25、参考案例:裁决在先的工程款债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不因质量保证金诉讼而产生中断效力——济南某某公司与茌平某某公司执行监督案

【裁判要旨】: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对时效中断事由的认定,实践中虽然质量保证金一般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但质量保证金与工程款的性质、作用、支付条件并不相同,不能简单地将质量保证金和工程款认定为同一债权,故裁决在先的工程款债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不因质量保证金诉讼而产生中断效力。

【案例文号】:(2023)最高法执监128号

26、参考案例:EPC合同约定总承包商的主要义务包括支付工程款时,向施工方支付工程款的主体为总承包商——甘肃省某建设集团公司诉中国某工程顾问集团华东某设计院有限公司、第三人某光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案涉《合作协议》的承包模式为EPC总承包,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总承包商的主要义务为提供合同约定的所需设备、材料并支付工程款,施工人的主要义务为完成施工。在本案不存在案涉合同实际由业主方履行的情形下,总承包商应当是本案支付工程款的主体。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终662号

27、参考案例:在工程验收合格且已交付使用的情况下,不能以业主支付工程价款为付款前提的约定条款作为总包方向分包方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的抗辩理由——上海某建设公司诉上海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合同约定以第三方业主支付工程款等作为付款前提条件的,当建设工程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且已交付使用,且第三方业主因进入破产程序导致能否及时足额支付总包方工程款出现极大不确定性时,总包方不应将该风险转嫁给依约完成施工的分包方。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分包方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文号】:(2019)鲁02民终8059号

28、参考案例:管辖协议约定违反专属管辖规走的应认定无效——某甲公司诉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管辖协议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或者专属管辖规定的,应认定协议无效。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本案应由案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该签订地并非案涉工程所在地,故该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案例文号】:(2021)鲁民辖终138号

29、参考案例:债权债务转让所附条件未成就的,债权债务概括性转移不成立——某甲公司、某甲青海分公司诉某乙公司、某乙公司青海分公司、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附条件的债权债务概括转让中所附条件未成就,原承包人并未放弃与发包人直接进行工程款结算的权利。且案涉工程款并未最终结算,发包方作为案涉工程的最终付款人和受益人,应当向原承包人承担付款责任。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终361号

30、参考案例: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责任,应综合根据施工情况、验收情况及鉴定结论等案件事实合理确定——某建设公司诉某产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工程的质量是否合格,在当事人有争议并且已经进行了司法鉴定的情况下,应当依据鉴定结论作出判断。但是,在施工的过程中每一道工序都已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质检单位参与验收,且都是在上述单位认可其上一工序质量合格之后才进入下一工序施工的情形下,案涉工程质量最终被鉴定为成批不合格,应当认定责任不完全在施工方。

【案例文号】:(2016)最高法民再367号

31、参考案例:广州某某公司诉某某公司、海外某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本案合同文本的主要贡献在于前瞻性解决实际问题,这些条款本身是根据合同法、其他法律、相关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承包施工的实际情况而制作,但合同条款约定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法律表达方式较为有限,且准确而优化的表达方式尤为有限。如果允许合同文本书写较优的权利义务表达方式享有著作权,则意味着其他人在碰到相同法律问题时不能使用相同的表达方式,这实质是对思想形成垄断,违背著作权法的本意。

【案例文号】:(2012)穗中法民三终字第96号

32、参考案例: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取消国家强制规定应施工的建筑物外墙保温层的约定无效——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饶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Ⅰ、在建设单位组织进行竣工验收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交相关验收材料并确认施工质量,是施工单位的法定义务和合同附随义务。

Ⅱ、在工程存在由建设单位另行单独发包的项目时,承包人有义务就自己施工的工程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资料,不能以竣工结算资料不完整作为不履行提交竣工结算资料义务的抗辩理由。

Ⅲ、建设外墙保温层系属于民用建筑节能施工的强制性规定,该法定义务既不能由发包方单方免除,也不能由发包方和施工方协议免除。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免除外墙保温层施工的协议应当认定无效。

【案例文号】:(2016)赣民再50号

33、参考案例:缺乏直接证据情形下实际施工人的认定——张某诉河南省某建设有限公司、某置业有限公司、杨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Ⅱ、承包人与不同施工主体分别签订施工合同,各方当事人对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产生争议,虽均无法提供签证、工程进度表等证据直接证明对工程实际进行施工,但提供了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凭证、缴纳税费凭证等其他证据的,应根据合同内容、工程款支付情况、税费缴纳情况等证据,运用证据规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合理作出认定。

一要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要根据案件事实和当事人主张,合理公平地确定举证责任,由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分别提供相应的证据;

三要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有无和大小独立地、自主地进行判断,确定待证事实是否具有高度可能性,使认定的法律事实尽可能接近客观事实。

【案例文号】:(2020)青民再13号

35、参考案例:因履行消防及空调安装工程合同引发的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广东富某建设有限公司诉广东金某集团有限公司、新兴县新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实践中,消防及空调安装工程,不仅包括消防和空调设施设备安装,还涉及大量管网铺设等隐蔽工程,施工成果直接添附于总工程项目上,与项目工程本身的关联性高,属于建设工程范畴。因此,当事人因履行消防及空调安装工程合同发生的纠纷,不宜认定为承揽合同纠纷,应当认定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案例文号】:(2022)粤民辖137号

36、参考案例:对另案生效判决查明确认的事实,应全面准确援用,避免只引用部分——某安装工程公司诉某实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对于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事实,应综合全案证据予以认定。另案生效判决查明确认的事实,在本案诉讼中应全面准确援用,避免只引用部分。

【案例文号】:(2017)最高法民再200号

37、参考案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的执行——李某与某某建设公司执行复议案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在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相关单位银行账户资金时,应当严格审查账户类型,除法律另有专门规定外,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账户资金。

【案例文号】:(2022)云01执复29号

38、参考案例:因建设工程结算协议产生的工程款付款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陈某林诉山西梓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5-01-2-115-001

【裁判要旨】:

工程结算协议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工程价款结算后签订的协议。双方当事人因工程款支付发生的纠纷,基础法律关系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并非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对此提起诉讼的,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案例文号】:(2023)晋民辖122号

39、参考案例:建筑施工违法转包、分包中劳动关系的认定——薛某景诉新疆某建设公司劳动争议案

【入库编号】:2023-16-2-490-004

【裁判要旨】: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情况下,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即使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会成为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主体。

【案例文号】:(2023)兵民申938号

40、参考案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北京某空间展示有限公司诉上海某薄膜发电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因此,当事人因履行装饰装修合同发生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辖93号

41、参考案例: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有争议且未验收的,是否可以按照分包人与总承包人就同一工程确定的工程量进行认定——三亚某实业公司诉朝阳某工程公司、海南某渔政管理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最终按实际工程量结算,案涉工程已由唯一施工人实际施工完毕并通过分包人移交给了总承包人,总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了工程进度款,分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对工程量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没有验收结算的,可以根据分包人与总承包人之间就同一工程确定的工程量进行认定。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6282号

42、参考案例:以汇票方式支付工程价款,汇票被拒付后,承包人可以汇票关系或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某工程公司诉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承兑汇票被拒付的情况下,作为施工方的持票人如何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当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故承包人可以依据上述规定行使票据追索权。但同时持票人亦享有原因债权请求权,可以选择基础法律关系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主张权利。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如果持票人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主张权利,法院依法认定未按期承兑汇票不产生偿付的效力,一方面是对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件中承包人与发包人地位失衡的匡正,避免承包人的工程款沦为普通的债权。另一方面,亦是对承兑汇票这一支付方式的一种限定,让汇票支付回归支付本意,避免发包方无限制的利用票据进行空头支付,损害承包人的利益。

【案例文号】:(2022)10民终164号

43、参考案例:挂靠人对被挂靠公司账户内资金不能排除强制执行——尹某某诉胡某某、河南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裁判要旨】:

挂靠人借用被挂靠人银行账户收取工程款,被挂靠人银行账户被人民法院冻结,应按照银行账户的登记名称来判断权利人,挂靠人对被挂靠人账户内的资金仅享有债权请求权,挂靠人的债权请求权原则上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案例文号】:(2023)豫17民终446号

44、参考案例:对于承包人主张的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执行程序应予审查——镇赉某银行与大安市某公司、何某某、吕某某、田某某借款合同执行监督案

【裁判要旨】:

未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承包人在执行程序中主张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有权对优先受偿权能否成立作形式审查。但各方主体对于工程价款的真实性、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主体、期限以及优先受偿权范围等问题存在争议,最终应通过审判程序予以确认。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执监239号

45、参考案例:破产中农民工工资优先受偿权的认定——陈某诉天长市某安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裁判要旨】:

发包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农民工以承包人所欠工资申报债权的,系建设工程价款中的农民工工资,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权利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进行清偿。

【案例文号】:(2020)皖11民终3630号

46、参考案例:建设工程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已经就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实际施工人提起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及确认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凌某某诉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已经就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实际施工人以承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及确认在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在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至于实际施工人关于支付工程价款及优先受偿权的请求应否支持,需由人民法院实体审理认定并作出判决。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存在实质异议,不影响原告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再201号

47、参考案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人仅能就其所施工部分的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甲公司与乙公司执行复议案

【裁判要旨】:

一个建设工程上存在两个以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各个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人只能就自己所施工部分的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无权对其他承包人施工的部分主张优先受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人在多个建设工程上存在优先受偿权的,各优先权彼此独立,并依附于各自的建设工程。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执复48号

48、参考案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虽未经执行依据确认,权利人仍可在执行程序中主张——陈某甲、陈某乙与甘肃某建设集团、清水某房地产公司执行监督案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律赋予建设工程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此项权利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自法定条件成就时设立,只要具备了法定条件,承包人可不经审判、仲裁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主张此项权利。如承包人在审判程序中未主张此项权利,执行依据亦未确认其享有此项权利,并不意味着其当然丧失此项权利,其在执行程序中仍可行使此项权利,人民法院亦可结合执行依据裁判内容,并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判断其优先受偿权是否成立。当然,因为执行程序对其是否成立主要作形式审查,如果嗣后经实体审判对其作出了实质认定,应以该实质认定为准。但是在没有实体审判作出相反认定的情况下,执行程序经审查认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成立的,应依法保障其优先受偿。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执监330号

49、参考案例: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时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间的起算时间确定——重庆某建工公司诉重庆某装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形下,承包人的工程款债权加速到期,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以承包人债权申报时间为起算点,而不以工程款结算为必要。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为除斥期间,一旦经过即消灭实体权利,故审定债权金额及再次申报优先受偿权的行为并不能使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失而复得。

【案例文号】:(2022)最高法民再114号

50、参考案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包括折价、拍卖——海某建设公司诉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可自发包人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方式包含协议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拍卖等。承包方与发包方在结算协议中约定以部分房屋折价支付工程价款的,该约定构成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案例文号】:(2022)晋民再123号

51、参考案例:优先受偿权是债权优先得到清偿的权利,只是一种顺位权,不能产生阻却执行的效力——索某某与许某某等执行复议案

【裁判要旨】:

优先受偿权是债权优先得到清偿的权利,只是一种顺位权,不能产生阻却执行的效力。建设工程优先权人不得以其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由要求停止执行,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向法院提出优先分配价款的主张。

【案例文号】:(2023)鲁执复43号

52、参考案例:执行中,拍卖的财产流拍后,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放弃以物抵债,受偿顺序在后的普通债权人以物抵债时,并未获得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就抵债财产变现后的价值受偿的地位——深圳某工程公司与云浮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

【裁判要旨】:

以物抵债属于强制执行变价措施。根据2020年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强制执行变价措施并不对多个执行债权的清偿顺序产生影响。前位债权人放弃接受财产抵债,只是放弃这一变价措施,并不意味着其放弃对流拍财产变价所得优先受偿的权利,事实上,对抵押权或者其他法定优先权的放弃必然需要权利人通过明示方式作出。在优先受偿权人未明示放弃其优先权的情况下,接受抵债的债权人即承受人不会因接受以物抵债获得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就抵债财产变现后的价值受偿的地位。因以物抵债相当于以流拍的财产保留价购买执行标的,只不过作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应受清偿的债权范围内与流拍的保留价进行抵销。因此,在多个债权人存在的情形下,执行法院仍然应当按照法定顺位计算多个债权各自应受清偿金额,并非将流拍财产直接交由接受抵债的执行债权人受偿自身债权。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执监414号

53、参考案例:承包人关于优先受偿权的主张并不能阻止执行程序的继续推进,但执行法院在处理该执行标的变价款前,应对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予以预留——南充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唐某执行复议案

【裁判要旨】:

承包人作为另案债权人,基于对执行标的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对人民法院的处置行为提出异议,属于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法院的执行措施提出异议,应当按照对执行行为的异议予以审查。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对建设工程的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该权利并不足以排除对该建设工程的强制执行,承包人可在该建设工程的执行程序中参与案款分配并主张其优先权,执行法院在处理该执行标的变价款前,应对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予以预留。

【案例文号】:(2023)川13执复66号

54、参考案例:案外人虽支付商铺全部款项并已占有,但不能对抗施工人对该商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叶某、朱某与某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

【裁判要旨】:

买受人虽支付了商铺的全部购房款且实际占有使用,但商铺属于投资经营用房,不属于消费者生存权特别保护的范畴,其权利不能对抗施工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施工人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享有优先权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该商铺,买受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23)川05民初38号

55、参考案例:仅就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不能对确认他人就该土地上的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某银行芜湖分行、安徽某建设有限公司、芜湖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裁判要旨】:

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所涉房屋与他人抵押权所涉的土地虽然相互关联,但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客体系扣除土地价值之后的建设工程,不及于建设工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虽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对案涉工程及所占有的土地应一同拍卖,但是并不影响抵押权人所享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和范围。因此,对土地使用权享有的抵押权人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判决不具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终4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