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网络交易转账的时候,总是小心翼翼,生怕输错账户把钱转到别人的账户里,那么如果真的发生不小心转错账的情况,当事人应该如何维权呢?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依法判决对方返还钱款并依法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前身为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赵峰曾为该物业有限公司的股东。2022年12月某日,原告某某物业有限公司更名为某实业有限公司,同日,被告赵峰转让自己的全部股份并退出公司。2023年3月某日,原告某实业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在操作向案外人某贸易有限公司汇款过程中,误将80000元货款汇入被告赵峰名下的银行账户。事后,原告某实业有限公司通过多种渠道与被告赵峰沟通,要求被告赵峰退还80000元,被告赵峰多次以各种理由搪塞拒不归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赵峰返还8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文中均为化名)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在本案中,被告赵峰取得的涉案80000元款项系原告某实业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在操作向案外人某贸易有限公司汇款过程中误将80000元货款汇入被告名下的银行账户所致,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转账记录等证据为证。原告要求被告退还80000元的诉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不当得利的利息赔偿责任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赵峰向原告某实业有限公司返还80000元并支付利息。

法官提醒: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使他人遭受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在生活中,不小心转错账、充错话费等“意外之财”都可能构成不当得利。当发生转错账、缴错费等情形,应该第一时间联系对方协商退款事宜,如果协商不成,对方拒不返还所得钱款,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不当得利,要求对方返还钱款,并依法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所以,请大家在进行转账、汇款时,要仔细核对收款人的信息,无误后进行汇款操作。而当大家如果收到“意外之财”时也切勿占为己有,以免构成不当得利而触碰法律红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