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维与周某系朋友关系。2022年初,王某维通过周某添加“南北”(未到案)和“薄荷糖”(未到案)微信后,商定由王某维有偿招揽群众办理电话卡用于“注册微信、抖音等软件、拉新用户”。
2022年6月1日,被告人王某维在吉林市船营区北齐广场A座1216室成立工作室,通过网络发布有偿办卡信息招揽群众,并联系辖区内通讯运营商工作人员李某、石某兰、夏某、田某园、肖某、杨某伟、唐某等人(以上7人均不起诉)到工作室现场办理电话卡。办理电话卡后,王某维将电话号和验证码提供给“南北”用于注册微信账号,每个账号获利人民币60元,周某从中抽取10元提成;王某维将电话号和验证码提供给“薄荷糖”用于注册抖音、京东、淘宝账号,每个账号获利人民币10-15元。
2022年6月11日,被告人王某维因工作室获利较少,遂将工作室转让给周某。周某其后招募被告人信某、邵某负责工作室日常经营。其中,信某负责将电话号和验证码提供给上家“南北”用于注册微信账号;邵某负责将电话号和验证码提供给上家“薄荷糖”用于注册京东、抖音、淘宝等账号;王某维负责招揽群众办理电话卡,同时雇佣被告人那某城、“一切都会好”(未到案)、“小铭同学”(未到案)等人为中介,招揽群众办理电话卡。
经查,2022年6月1日至7月10日间,被告人周某和王某维收购并向他人提供电话卡(号)1162张,上述电话卡被他人用于注册微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
经国家反诈平台比对,现已查证涉及电信诈骗案2起,涉案金额人民币63000元。该期间周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4000元,王某维非法获利人民币7000元,信某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元,邵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元,那某城介绍办理电话卡500余张,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2022年7月10日,公安机关将周某、王某维、信某、邵某抓获,同年8月12日那某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裁判结果】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王某维、信某、邵某、那某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向其提供电话卡,为犯罪活动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周某、王某维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判处。信某、邵某、那某城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王某维、信某、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那某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周某、王某维、信某、邵某、那某城均认罪认罚,上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从宽处理;愿意提供财产担保罚金刑的执行,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那某城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参与时间、获利情况及悔罪表现,同时参考那某城所在基层组织同意接收其社区矫正的意见,对那某城适用缓刑。
据此,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维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信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那某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两卡”(电话卡、银行卡)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基础设施”,非法出售、出租“两卡”的行为,如同为诈骗分子提供“作案工具”,使其得以隐匿身份、实施诈骗、转移赃款,是电信网络诈骗屡打不绝的重要根源。本案判决精准打击了“两卡”黑灰产业链的关键环节,彰显了“断卡”行动的司法力度,一方面,明确对“两卡”提供者的刑事追责,无论主犯、从犯均依法惩处,形成“卖卡必被惩”的强烈震慑;另一方面,通过严惩上下游关联行为,包括中介、运营商内鬼等,切断“两卡”从开办到流入诈骗分子手中的全链条,从源头压缩诈骗犯罪的生存空间。人民法院警示社会公众,切勿因小利出售、出租个人“两卡”,否则可能成为诈骗犯罪的“帮凶”;同时,也为整治“两卡”乱象、遏制电信诈骗蔓延提供了有力司法支撑,推动形成“源头严防、全程严打”的反诈格局。
被告人周某等5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系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的7件吉林法院审结的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之一。
来 源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标题丨吉林法院发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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