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自2025年7月24日起施行!从律师办案角度出发,该如何准确把握?诉讼策略又该如何调整?

实践中,因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涉及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被执行人责任财产范围认定、案外人财产权益保护等现实权利冲突,而成为民商事领域争议较大的话题。

一方面,执行异议之诉裁判规则相对匮乏、法律适用尺度不一、救济边界模糊,导致当事人对执行裁定不服,转而提起异议之诉,形成“一案结多案生”的连锁反应;另一方面,虚假诉讼时有发生,部分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串通伪造合同、倒签协议、虚构租赁关系等方式,试图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拖延或逃避执行,导致律师在办理相关案件时难度陡增。

针对上述难题,新司解不但细化了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起诉及相关诉求合并审理等问题,还对几类常见民事权益排除强制执行作出了进一步细化的规定。

受新规影响,之后的判决会发生哪些改变?由此引发的举证重点,该向哪个方向转移?面对股权代持、借名买房、借名买车等“名实不符”的难题,又该如何构建攻防策略?

本期课程,智拾网诚邀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先后任职于北京市两家中级人民法院的李硕老师,围绕实务视角下的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这一主题进行授课。

8月6日晚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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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异议之诉” 33个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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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视角下的

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

本次参与授课的李硕老师,不但曾先后任职于北京市两家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投身一线,办理过多起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他能同时从法官裁判和律师办案的双视角出发,解读并透彻运用《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

——新司解重点做了哪些变化?

此次新规分别从“程序”“实体”两个方面做了重大调整。程序层面,诸如,哪个法院管辖?多轮查封,告谁?判决时,要不要判解除查封?排除执行外,交付标的物、办理登记手续等给付请求,法院如何处理等等,关于这些问题,新司解都给出了明确答复。

新规第1条第1款明确表示,在执行过程中就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由提出异议负责执行该执行标的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执行异议裁定的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这意味着,无论诉讼时间管辖法院,新司解都为案外人指明了方向。

实体层面,由于律师最常遇到的就是房产纠纷(如借名买房、错误查封、共有财产被单独执行等),此次新规不但放宽了对房屋类型、套数、性质的限制,将保护范围由“用于居住”扩至“家庭居住生活需要”,同时还明确了房屋预告登记后可排除强制执行,那么在新规影响下的判决主文又会有哪些改变?李硕老师将一一解答。

——对案件处理类型化的影响有哪些?

新司解还对商品房消费者、一般买受人、工抵房权利人、被征收人等9类权利人进行了明确。

比如商品房消费者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当买房人根据合同约定向开发商支付了房款,但还没办下房产证,若开发商因债务纠纷导致房屋被法院查封执行,买房人能否对抗强制执行?

新规第11条明确: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新建商品房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其系商品房消费者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一般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并能够证明其主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又如,涉租赁相关案件的执行异议之诉,此类案件几乎是执行异议之诉中最复杂、争议最多、法律适用难度最大的类型之一。

租赁合同签订时间是否在查封/抵押登记之前?是否存在虚假租赁?案外人(承租人)如何证明存在真实的租赁关系?租赁权与抵押权发生冲突时又该怎么办?

新规第31条明确指出: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承租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被执行的不动产或者伪造交付租金证据的,对其提出的阻止移交占有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与旧有规定相比,一定程度上对法条进行了细化,且明确了救济路径。

其他类型化案件的处理规则发生了哪些变化?律师办案思路又该如何调整?本期课程,李硕老师都会一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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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哦领人民法院案例库:

关于“执行异议之诉” 33个裁判要旨

【课程大纲】

一、执行异议之诉的现状与难点

1. 为什么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二审发改、再审率超过其他类型的民商事案件?

2. 裁判依据碎片化、尺度不一,如何快速锁定有效规范?

3. 审判-执行衔接断层导致“程序空转”,律师如何破局?

二、新司法解释的体系化解读

4. 23条新规则在“程序”与“实体”上各自解决了哪些痛点?

5. 房屋保护范围由“用于居住”扩至“家庭居住生活需要”,具体多了哪些情形?

6. 新规影响下的判决主文会有哪些改变?

三、对案件处理类型化的后续影响

7. 从“外观主义”到“名实相符”,律师举证重点发生了哪些转移?

8. 商品房消费者、一般买受人、工抵房权利人、被征收人等9类权利人,各自的“胜诉公式”是什么?

9. 面对股权代持、借名买房、借名买车等“名实不符”新战场,如何构建攻防策略?

【讲师介绍】

李硕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曾先后任职于北京市两家中级人民法院

办理过多起执行异议之诉案件

曾在北京市两家中级人民法院任职多年,担任执行局速执团队负责人等职务。保全、执行、异议领域实务经验丰富,成功办理了入选“改革开放四十周年40个重大司法案例”、建院历史上最大标的案件等一批重大执行案件。作为业务专家,多次参加高院专项工作组,巡查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多次受邀参加高院、所在法院组织的业务研讨活动,为新入职法院干警授课。参与编写所在法院新类型财产执行白皮书、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等有全国影响力的执行业务指导资料,深度参与执行主题公开课的宣传制作,被最高人民法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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