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丨贾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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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前
当感情生变,昔日为“娶”付出的重金能否追回?现实中,并非所有彩礼都能顺利退赔,遭遇分歧如何应对?本文聚焦真实案例,揭示彩礼返还的复杂性与关键争议点,进行简要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23年,原告大聪明与被告大漂亮于2024年2月1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开始同居生活,举行仪式前原告按照当地风俗向被告支付彩礼100000元并为被告购买一枚9.72克的足金挂坠价值5618.12元。被告第一次到原告家原告父母支付被告2000元、订婚时原告支付被告见面礼17000元、订婚当天支付被告亲属红包每人2000元共计14000元、离娘钱10000元、结婚当天支付被告改口费2000元、被告亲属压车钱2000元。
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大聪明通过微信向被告大漂亮转账共计43538元,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转账合计为46215元。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原告多次要求与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不予配合。原告母亲通过微信与被告大漂亮后续沟通过程中,大漂亮在对话中表示“彩礼十万一毛没少没动在卡里扔着”,“你别说办不办这个证的问题,就放到现在,我还考验他一年。我是结婚,是找丈夫,我不是找个妈宝男,你别给我说话。”因办理结婚证等问题,双方为此产生矛盾间隙。2025年1月30日,原、被告再次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被告开始离开原告家。
原告大聪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彩礼270815元;2.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价值5618.12元黄金吊坠一个,若被告不能返还原物,则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人民币5618.12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被告负担。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大漂亮返还原告大聪明65000元。
二、裁判观点
本案原告大聪明与被告大漂亮相识后恋爱,原告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送给被告彩礼,其实质是原告对被告的附条件赠与,被告接受彩礼后,双方建立婚约关系。对于彩礼范畴,依据彩礼的意图性,除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无条件赠与的物品及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其他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金钱给付,应当认定为彩礼。
原告大聪明在订婚时给付被告大漂亮的17000元见面礼、10000元离娘钱以及在婚前给付被告100000元,共计127000元及原告为被告购买一枚9.72克的足金挂坠价值5618.12元,该部分为缔结婚约而向被告给付的款项,应当认定为彩礼。原、被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12个月之久,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分居原因、生活消费支出及本地实际消费情况,本院酌定由被告返还原告彩礼65000元。
原告要求返还压岁钱、过生日支付的现金,该部分系双方同居生活后为增进感情的赠与,不属于彩礼不应返还。
原告要求返还支付被告亲属的红包及结婚时支付的压车钱,该部分费用系对被告亲属的赠与,不属于彩礼不应返还。
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相互转账,被告辩称属于共同生活期间共同消费,包括过年消费、人情往来、外出游玩支出及给双方老人卖礼品等,该项转款也不属于彩礼范畴。
由于双方同居生活期间相互转账,且双方在一起生活,依据生活常理,该部分转账不属于彩礼也不构成不当得利,故原告请求返还该部分转账没有法律依据。
三、律师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定可返还彩礼的情形: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未领结婚证。这是最常见的情形。只要双方最终未登记结婚,无论是否共同生活、是否举办了婚礼,原则上彩礼应当返还。
2、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即已领证但婚后没有实际共同生活,此时需提供证据证明,如分居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明。这种情况下如果起诉要求返还彩礼时要同时请求离婚,否则法院不会单独支持返还彩礼诉求。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即彩礼是在结婚登记前给付的,彩礼的给付导致给付方生活陷入困难,此时需提供经济状况证明,如收入证明、债务证明、低保证明等,这种情况下如果起诉要求返还彩礼时也要同时请求离婚,否则法院不会单独支持返还彩礼诉求。
即使符合上述法定情形,法院在判决返还的具体数额和比例时,还会综合考量以下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彩礼的实际用途、是否存在过错、当地风俗习惯、是否生育子女等等。
律师提示大家,证据至关重要,需提供支付彩礼的凭证,如转账记录、收条、未共同生活证明、经济困难证明等;请求返还彩礼适用3年普通诉讼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通常从分手或离婚时起算;建议优先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争议,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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