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部电影,讲一只小猪妖,雄心壮志地做出一个荒诞的决定——趁唐僧师徒被抓,他拉上蛤蟆精、猩猩怪和黄鼠狼,伪装成师徒四人去求取真经。四个小妖,拼好团出发,一路上假戏真做,竟然开始降妖除魔。
假如浪浪山不是法外之地,小妖们也算是人物,他们冒充唐僧师徒,尤其冒充东土大唐官方认证的高僧,是否触犯法条?
招摇撞骗罪
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威信和正常活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成立本罪必须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包括冒充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冒充”可以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下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上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冒充的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比如冒充省长的儿子,不构成此罪。
- 有人冒充根本不存在的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比如张三冒充内务府总管行骗,估计他清宫戏看多了,内务府是清朝专门处理皇帝家事的部门,这种冒充行为不可能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但是大千世界,无奇不有,如果张三真的骗到了财物,那就直接以诈骗罪论处,但如果骗取的是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比如骗色不骗财,那自然不构成犯罪。
- 如果冒充的国家机关是存在的,但是内设机构不存在,这不影响招摇撞骗罪的成立。比如有人冒充中纪委第888号巡视组,经查中纪委没有这个巡视组,但对一般老百姓而言,很难知道某个国家机构的内设机构组成,所以这种冒充行为还是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自然构成犯罪。曾经还有人冒充中央某部门的调研局局长,但是该机构没有调研局这个机构,行为人平常都用自行印制的该部门的信笺纸,很是唬人,到了各地都被奉为上宾,很多地方领导都相信他的关系很厉害,但后来才发现上当。法院就认为行为人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招摇撞骗罪。
本罪的目的在于获取各种非法利益,不限于财产,比如冒充省长骗色。如果冒充省长的儿子骗色,那就不构成犯罪。由于本罪刑罚可能低于诈骗罪,因此当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骗取数额较大财物时,就以诈骗罪从一重罪处罚。
冒名顶替罪
2020年,一个重要的公共事件是“苟某案”。
2020年6月22日,苟某向山东省教育厅进行了实名举报,表示自己曾在1997年和1998年山东高考中连续两年被冒名顶替,其中1997年顶替者竟然还是自己高三班主任的女儿,该班主任曾给苟某写过忏悔书。
7月3日,山东省纪委监委发布了《关于苟某反映被冒名顶替上学等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称,苟某1997年高考成绩达到济宁市中专(理科)委培录取分数线,但本人未填报志愿,选择在原就读高中复读,其个人身份、高考成绩等被邱小慧冒用。
消息一出,有网友开始质疑苟某当初怀疑自己“两次高考都被顶替”时存在夸大成分,认为其利用了舆论。但支持者认为,此事的关注点应是高考公平,苟某身份被冒用是事实。虽然苟某所反映的情况有夸大的成分,但是她所揭示的冒名顶替黑幕确实令人震惊。
按照当时的《刑法》规定,冒名顶替的行为可以按照《刑法》第280条之一规定的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论处,但其刑罚偏低,最高刑是拘役。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社会热点事件,刑法很快做出了回应。2021年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281条之一后又增加了一款,规定了一个新罪,也即冒名顶替罪。
第二百八十条之二 【冒名顶替罪】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冒充大学教授
曾经有一个奇葩的新闻。据某地林草局通报称,魏某是该市林业和草原局工作人员。自2022年以来,为提高知名度等个人目的,魏某多次以“当地理工大学教授”等虚假身份参加线上线下学术交流活动。目前,因涉嫌招摇撞骗罪,魏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冒充大学教授构成招摇撞骗罪吗?成立招摇撞骗罪的前提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大学教授并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俗来说就是公务员。大学老师甚至大学校长都并非公务员,因此冒充大学教授,不可能构成招摇撞骗罪。
当然,这并不是说冒充大学教授就一定不构成犯罪,它只是不构成招摇撞骗罪。如果冒充大学教授骗钱,数额较大,那可以直接构成诈骗罪。但如果冒充大学教授,只是为了各种虚名,比如在酒桌上可以坐在领导的旁边,在网上发文章能够多骗些点赞,下雨可以让别人帮着打个伞,出门可以让人帮着系鞋带,吃饭可以让别人帮着喂一下,等等,这些确实很难构成犯罪。
据媒体报道,魏某除了冒充大学教授,还冒充各种官方身份,如果这些官方身份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那自然是可以构成招摇撞骗罪的。
当然,在这个案件中,最需要反思的是为什么这种现象会出现,为什么学术会议会出现如此搞笑的现象。有人说,学术会议的重心在于活动而不是学术,这一点是值得我们深思的。学术的重心是学,还是术?这是需要我们去仔细思考的。
这其实又回到了古老的苏格拉底之问:何谓好的医术,何谓好的马术?如果重心在术,那么只要精于专营,能够得名得利,那么庸医也可以成大家,不会驯马者也可能成为专家。这样的话,一切学科专业的区分都没有意义,因为结果意义上的名和利才是衡量是否是好医生、好马术师的标准。
古人云不学无术,看来任何一种技术,它的基础都是术之前那个东西,无论是好的医术、马术,还是算术、艺术,都要做这种学问本身要做的事情。当然,如果一个人没有一点情商与世故,学问可能很难得到他人的认可,但是一个人只有人情世故,没有丝毫学问,这种学问也不可能长久。所谓学而无术不立也,术而无学不长也。
从浪浪山出发的小妖怪们,虽然冒充了唐僧师徒的名字,却不是为了骗吃骗喝,对于他们考入大王洞也没有丝毫帮助,更何况唐僧的僧人身份也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所以应该是不构成冒名顶替罪和招摇撞骗罪的。
直到电影结束,我们还是不知道他们的名字,他们只是一群努力上进的无名之辈,怀有小小的理想,祝大家都能“活成自己喜欢的样子”。
本文摘录自《刑法学讲义(第二版)》“093 招摇撞骗罪”“094 考试舞弊犯罪”,为相较第一版的增订内容,转发略有修改,供公众号朋友阅读,感谢支持。
本文作者 | 罗翔 以上内容来自罗翔说刑法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