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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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执行实践中,房产作为重要的财产形式,其执行问题常常引发复杂的法律争议。一般情况下,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一般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对房产整体共同行使所有权,在共有关系终止前,无法明确各自的份额 。

那么,夫妻共有人能否主张排除对另一方房产份额的强制执行?

最高院在《单国栋、宁晓飞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案》中明确:

夫妻共同财产中,即使一方是共同共有人,其以共有人身份主张排除对另一方财产份额的强制执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共有人的共有份额可通过分割标的物或房屋变价后保留相应价款的方式实现,不能以此为由排除强制执行。

本案焦点是:房产共有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本案中,原审法院查明,案涉房屋是单国栋和李徽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案涉房屋既有单国栋的财产份额部分,亦有李徽的财产份额部分。宁晓飞根据生效判决请求执行李徽对案涉房屋的财产份额,单国栋虽然是案涉房屋的共同共有人,但其共有份额可通过分割标的物的方式实现,亦可通过在案涉房屋变价后保留相应价款的方式实现。单国栋以其系案涉房屋的共有人为由,主张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对单国栋的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系申请执行人宁晓飞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单国栋申请再审时提出的关于宁晓飞擅自经营贷款业务及李徽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则是针对作为执行依据的(2017)吉04民初61号民事判决而提出,不属于本案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亦不属于本案再审申请的审查范围,单国栋的此项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审查。

周军律师提醒,夫妻共有人通常不能主张排除对另一方房产份额的强制执行。执行实践中,当法院对按份共有人中被执行人的份额进行执行时,通常会先对房产进行整体评估,共有人认为评估价值过低,影响了其在房产中的权益,或对拍卖程序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异议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异议合理,会重新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

共同共有人还可以通过提起析产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析产诉讼中,法院会对共同共有房产进行分割,明确双方的份额 。在析产诉讼期间,法院会中止对房产的执行 。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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