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为母亲冀廷梅辩护的法官毕祺祺涉嫌洗钱罪被刑拘,后罪名变更为挪用资金罪,8月7日检察院批准逮捕。毕祺祺被批捕一事,是由大象新闻(河南的一个官媒)发布出来的,对此,毕祺祺的辩护人王兴律师很有看法,他说:“我们从侦查机关处没有被告知任何案件信息,但这些媒体自媒体却能掌握案件的具体案情”。

今天我这篇文章不说侦查信息泄露的问题,也不说认定冀廷梅等人涉黑的理由是他们向商户收的多项费用是“强迫交易”,但政府“托管”接手后却可以继续收取这些费用的问题,就说一下对毕祺祺罪名从刑拘时洗钱罪变更为挪用资金罪(后面可能还会变)的问题,这个问题是从河南一个律师的嘴里说出来的。

河南贾律师认为:在法院尚未对冀廷梅案判决为涉黑组织的前提下,当地公安和检察机关在提请逮捕时,对其挪用资金并未确定为涉黑资产,对毕祺祺案件的定性属于保底做法。这样既有利于推进该案的侦查诉讼,下一步还可以根据冀廷梅案是否被做出涉黑判决再改变案件定性,如果认定冀廷梅等人为涉黑组织,毕祺祺转移挪用资金的就属于涉黑资产,该案就构成洗钱犯罪。

对毕祺祺罪名从由洗钱罪变更为挪用资金罪,后面可能再变更为洗钱罪,南阳司法机关反复变更罪名而且为后面的罪名预留升级空间,实际上是无法确定毕祺祺对资金使用的主观意图,这直接动摇指控逻辑根基。因为《刑法》规定的挪用资金罪本质是暂时挪用,主观上无非法占有为目的,暂时使用后归还。

检察院既然以挪用资金罪批捕,又预留升级洗钱罪(重罪)空间,这与其批捕的挪用资金罪逻辑自相矛盾。

而且,毕祺祺挪用的资金属于政府托管下的玉之友公司,此时资金性质处于监管状态,与涉黑资产无法律上的关联性。

对毕祺祺罪名摇摆实为掩盖关键证据缺失,同时也暴露了司法机关对毕祺祺涉嫌犯罪的不自信,以轻罪批捕作为侦查权宜之计。

“对毕祺祺案件的定性属于保底做法”“根据冀廷梅案是否被做出涉黑判决再改变案件定性”的说法荒谬至极。这“罪名保底”做法让司法机关对毕祺祺的指控沦为一个权宜之计,随时准备根据别的案件的进展进行更换罪名,可是,毕祺祺的行为性质在其实施之时既已形成,他的同一行为却因冀廷梅案是否涉黑被赋予不同法律评价:如果冀廷梅案不涉黑,仅构成挪用资金罪,如果冀廷梅案涉黑,那么升级为洗钱罪,毕祺祺的主观意图竟由他人案件结果决定,这很荒唐。

毕祺祺的法律责任应基于其自身行为及主观认知,而非冀廷梅案的判决结果。

如果毕祺祺行为当时仅符合挪用资金要件,却因冀廷梅案后续可能被认定为涉黑而升级罪名,实际上是用“结果倒推行为性质”,违背了犯罪行为必须独立评价的刑法基本原则。

侦查机关在对毕祺祺提请逮捕时,只能依据已查明的事实与证据,然后根据刑法对该事实的评价来适用罪名,而不是在事实尚未查清的情况下,就预先选定一个低配版罪名作为临时垫脚石。

司法机关随时准备根据冀廷梅案件的进展进行更换罪名,导致毕祺祺被迫卷入一场案件结果等待赛中,他行为的最终定性取决于冀廷梅案的结果。如果冀廷梅案最终被认定涉黑,毕祺祺案的所谓升格指控也极易忽视洗钱罪本身独立的构成要件是否确实充分,造成错误的拔高定罪,既不符合挪用资金罪,也不充分满足洗钱罪却被强行定罪。

对毕祺祺的指控必须基于其行为时的主观故意与客观事实,而非对另案结果的赌注式等待,这样令人不得不对南阳的司法机关产生“先抓人再找罪”、“一案两吃”的合理怀疑,而且正值冀廷梅案开庭在即,此举有故意阻挡毕祺祺出庭为母辩护的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