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在搞豆腐渣工程,统一招牌?”
因这条12个字的评论,湖南岳阳湘阴人肖新良被湘阴县公安局认定构成寻衅滋事,行政拘留五日。两年来,历经2次上诉,3次判决,肖新良终于“翻案”,拿到撤销行政拘留处罚的判决。
据“大象新闻”报道,2023年7月5日上午,在湘阴县经营家具店的肖新良刷到一条短视频,视频为30秒未剪辑的消防车救援画面,四行醒目的白色繁体字“三井头步行街在四楼上做事的一个人,跌到二楼的一个做事的人身上两人一起受伤了”。
据报道,视频中的事故发生在湘阴县弼时街,有人从4层坠落到2层楼体外置脚手架平台上,消防员正在组织救援。视频发布时,湘阴县老城区部分街区正在进行集中整治改造,整改内容包括统一门面房广告招牌样式等。
肖新良说,当时他自然而然地认为,有人坠楼必然是因为楼房建筑质量不达标。于是他在评论区留言“还在搞豆腐渣工程,统一招牌?”。
这条12字的评论收到了6个点赞和1条留言,IP属地显示为湖北的网友“蒋建良”在肖新良的评论下留言“那你就不晓得吧!他好多姨妹子、舅子都是做广告公司的”。
“这个'他',我觉得说的就是当时的湘阴县县委书记李镇江,统一招牌的事就是他上任后才开始的。”肖新良说。
公开资料显示,李镇江于2021年任湘阴县委书记,2024年7月被“双开”,当年10月,湖南检察机关依法对李镇江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令肖新良没想到的是,湘阴县公安局以他发表的12字评论为“不实言论”“在网络上起哄闹事”为由,告知他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他处行政拘留五日。
被释放后,肖新良向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2023年12月27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做出了“驳回肖新良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汨罗市人民法院认为,“肖新良发表的评论意见与他人的恶意诋毁评论点赞具有延伸性、扩展性,对湘阴县委政府及领导个人产生了一致性的负面政治影响”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构成寻衅滋事。
肖新良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4年4月1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就是觉得他们不应该关我,我就是不服。”肖新良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他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改判。
今年6月2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判决:“原一、二审判决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至此,肖新良曾接受的行政处罚被撤销,并获赔人身自由赔偿金2377.6元。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中明确指出:“肖新良发表该评论虽不当,但该评论并没有具体的指向对象,其评论下有六人点赞、一人评论,社会不良影响轻微,可以予以批评教育,但认定为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寻衅滋事的证据不足。被申请人湘阴县公安局以肖新良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过罚明显不当。应予撤销。”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新南威尔士大学法律博士赵琮律师向“法度law”分析认为,该案中,湘阴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明显不当,对寻衅滋事的适用存在错误,应当予以纠正。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纠错行为,有利于恢复公民网络言论自由及监督权的行使空间,明确执法界限。“但来之不易的再审判决及一二审法院的错误判决,也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当地相关部门廉洁性的信心,应当予以调查。”
赵琮律师表示,肖新良发布的12字评论是带有牢骚、吐槽性质的评论性内容,而非对事实、经过的阐述,其中既没有指向具体的事件和人物,也没有捏造具体事实、情节,不具有任何紧迫的危险性,不具备一条“失实言论”应有的要素。
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赋予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自然也允许在公民合法合理范围内对时事时况发表自己的看法。肖新良的评论没有恶意攻击、诋毁的性质,不能因为具有批评性质的言论刺耳、引起了一定范围内的受众共鸣,就认定为“散播失实言论,起哄闹事”。在社会语境下,对发生事故的建筑物质量提出质疑,并未超出一般人对网络言论的合理理解界限。
赵琮律师还提到,肖新良的该条评论下共有六个赞、一条评论,引发的社会关注度明显较低,且视频下的评论无法单独快速传播、被大范围浏览,未达到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
此外,肖新良不应当对其评论下湖北网友的二次评论承担法律责任。一方面,汨罗市人民法院“对湘阴县委政府及领导个人产生了一致性的负面政治影响”超过了肖新良12个字评论的语义范畴,是对其法律责任的扩大;另一方面,领导个人的负面政治影响不能等同于政府公信力及社会秩序。
赵琮律师还表示,湘阴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比例原则要求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手段和目的之间把握比例关系,不得超出必要限度来实现行政目标,也即实现“最小干预”。对于肖新良没有主观恶性、未造成严重影响的评论发言,湘阴县公安局即使认为其言论不当,也可以采取删除评论、批评教育等更轻的方式处理,对肖新良直接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明显过重,不符合比例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一、二审法院均支持了湘阴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引发舆论热议,应当进行重点调查。”赵琮律师说,两家法院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存在明显错误的情况下,均放任湘阴县公安局对法律的滥用,不仅使得肖新良的权利被侵害、付出了大量时间、金钱、精力,也使得当地政府公信力、司法公正受到社会质疑。
“如果每一起案件都需要在高级人民法院处才能得到公正、正确的审理,无疑是对诉讼参与人的折磨与对司法资源的重大浪费。只有各行政机关、各级人民法院均依法公正办理案件,坚守法律底线,才能真正使每一起案件都能经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许浩律师向“法度law”表示,认定寻衅滋事罪应严格遵守法定标准,不能因人定罪。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行为,除了行为人主观上需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信息网络上的行为(如辱骂、散布虚假信息等)会扰乱社会秩序,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通常具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博眼球等不良动机。更为重要的是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散布后,需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后果才可以。
“司法实践中认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危害后果,主要看是否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可从信息传播范围和传播产生的实际后果等方面判断。”许浩律师说,从信息传播范围角度来说,若相关信息被大量转发、评论、报道,引发社会舆论广泛关注,可作为认定危害后果严重的依据之一。例如,某人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上发布,短时间内点击量、浏览量达到数万次,评论和转发量也极高,就足以证明该信息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可能对公共秩序产生影响。
从信息传播产生后果而言,要看信息传播后是否引发相关部门采取措施,或对现实空间的公共秩序造成影响。如引发群体性事件、民族宗教冲突,导致企业正常经营秩序严重受损,影响政府公信力,或使相关部门不得不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辟谣、维稳等,均属于对现实公共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可认定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根据新闻报道,本案中,涉案的这条评论收到了6个点赞和1条留言,明显不符合造成严重后果的标准。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公器,不维护某个人特殊利益的私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为某人是领导干部或者特殊人物就给予其超越法律规定特权保护,应当依法定罪,绝不能因人设罪。”许浩律师表示。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