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刘某与张某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屋,并育有两个子女:大刘和小刘。大刘与杨某结婚五年后刘某去世,房屋由张某继续居住。现大刘应车祸去世,张某起诉要求继承大刘遗产;大刘妻子杨某遂也起诉要求继承刘某的遗产,并主张大刘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属于其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应由杨某享有一半,剩余一半再由各转继承人继承。
也迪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权可由继承人自行决定是否接受或放弃,间接说明继承权本身并非夫妻共同享有的权利。进而,继承权指向的遗产在未通过分割等处理方式由继承人实际取得相应部分之前,也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一条对继承权指向的财产在实际分割前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也有相应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对转继承采用了“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的表述,表明转继承人取得遗产并非通过继承方式,而是继承人接受继承的权利转移给转继承人。本案中,既然大刘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并未由大刘实际取得,其配偶杨某自然不能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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