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贸市场是指由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办,由入场经营者向集市主办者承租场地进行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等现货商品集中交易的固定场所。集市的计量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诚信的原则,保证计量器具和商品量的准确,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网友咨询:
集贸市场商家使用“鬼秤”的,消费者可否要求赔偿?
陈欣敏律师解答:
鬼秤是指被做了手脚、称重显示与实际重量之间存在一些偏差的电子秤,这类电子秤可以根据需要显示虚假物重,通过密码操作又能恢复正常,令工商执法人员无法检查。
消费者所购商品,在保持原状的情况下,经复核发现短秤缺量的,可以向商家要求赔偿;商家租赁期满的,也可以向集市主办者要求赔偿,集市主办者赔偿后有权向商家追偿。
商家利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构成欺诈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规定。
陈欣敏律师补充:
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消费者所购商品,在保持原状的情况下,经复核发现短秤缺量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经营者租赁期满的,也可以向集市主办者要求赔偿,集市主办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经营者利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构成欺诈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陈欣敏律师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本人具有多年的法律职业经验,提供专业法律意见,为企业提供股权架构建议,谈判中提供法律意见,解决劳动争议纠纷,追讨货款,货物赔偿纠纷,解决国际物流纠纷,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知产法律服务,解决婚姻家事纠纷。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