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丈夫打赏女主播91万余元,妻子将主播与平台诉至法院,主张其夫的行为侵害夫妻财产,要求返还。两审法院均认为,打赏系消费行为而非赠与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无审查打赏者婚姻状况义务,且过程中并无违背公序良俗之行为,驳回妻子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中,法院以虚拟道具的消费性否定赠与,以配偶注意义务来界定处分权范围,以平台无过错排除公序良俗适用。
本文节选自
(刘树德、杨贝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25年版)第一章第三节,案例来源于(2020)沪02民终9826号民事判决书。
一
案情简介
(一)基本案情
上诉人(一审原告)为干蓓琼,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包括沈国凯、林玲和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斗鱼公司”)。沈国凯在2016年3月至2019年2月期间在斗鱼平台进行充值和打赏行为,干蓓琼认为沈国凯在斗鱼平台上对主播林玲的打赏行为构成无效赠与,侵犯了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请求法院确认打赏行为无效并要求林玲和斗鱼公司共同返还打赏金额人民币913559元。一审法院驳回了干蓓琼的全部诉讼请求,认为沈国凯的充值和打赏行为不构成赠与,而是网络服务合同的一部分,且未超出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范围。干蓓琼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主要争议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1.沈国凯的打赏行为是否构成赠与;
2.沈国凯的充值、打赏行为是否超出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范围;
3.是否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事实。
二
说理思路
二审法院针对问题焦点逐一展开说理,说理思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关于打赏行为的定性。二审法院认为沈国凯的打赏行为使用的是虚拟道具,这些虚拟道具是斗鱼平台的数据信息衍生物,沈国凯通过充值获得虚拟道具并享受了增值服务,因此打赏行为具有消费性质,不符合赠与合同的无偿性、单务性的特征。
其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的界定。二审法院指出,沈国凯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充值行为是小额、多次、长期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无义务审查其婚姻状况或取得配偶同意。同时,干蓓琼作为配偶,对家庭财产有管理责任,但在长达三年的时间里未察觉财产变动,因此沈国凯的行为未超出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的范围。
最后,关于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二审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表明沈国凯、林玲及斗鱼公司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林玲作为主播,其直播内容和互动没有违法或违反道德,斗鱼公司作为平台提供者也没有怠于监管的迹象。
三
论证结构图
四
说理评析
从说理逻辑来看,该文书展现出了较为严密的逻辑性。法院先对案件的基本事实进行了详细梳理,然后逐一分析争议焦点,每个争议焦点下又细分为对各方当事人主张的评述和法院的观点,使得整个说理过程条理清晰、逻辑连贯。特别是在对打赏行为是否构成赠与的分析中,法院不仅考虑了行为本身的性质,还结合当事人的行为模式、充值打赏的过程以及相关合同的内容,体现了对案件细节的深入挖掘和全面考量。
在用词方面,该文书表现出了专业性和准确性。法律术语的使用恰当,表述清晰,既体现了法律文书的权威性,也保证了内容易于理解。法院在分析中使用了诸如“单务性”“无偿性”等专业词汇,确保了法律概念的准确传达。
在对事实和证据的梳理论证上,二审法院展现了较高水平。法院不仅对一审中查明的事实进行复述,还对相关证据重新进行审视和评估,确保了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特别是在对沈国凯充值打赏行为的分析中,法院不仅关注了行为本身,还考虑了行为背后的动机和目的,以及这些行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影响,体现了对案件事实全面、深入的理解和把握。相比于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在文书中更加注重对争议焦点的深入分析和说理,使得判决更具说服力。同时,二审法院在文书中也更加明确地指出了一审判决中的不足之处,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体现出对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的审慎态度。
然而,尽管该文书在多方面表现出色,但仍有可改进之处。例如,在解释法律概念时,法院可以更加详细和深入,以帮助当事人和公众更好地理解判决的依据。此外,对于一些复杂的法律问题,法院在文书中可以提供更多的背景信息和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增强判决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总体而言,该文书在格式、逻辑、用词、事实梳理等方面均表现出较高的水平,展现了法院在审理案件中的专业性和严谨性。法院通过深入分析和全面论证,为案件的公正判决提供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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