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是一种较为常见且危害极大的经济犯罪行为,其中金额的认定对于定罪量刑起着关键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集资诈骗的金额是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金额计算。例如,甲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他虚构了一个大型投资项目,承诺投资者高额利息并在一定期限后归还本金。众多投资者纷纷上钩,甲共骗取了 500 万元。这 500 万元就是认定其集资诈骗金额的依据。

集资诈骗的金额不仅包括直接骗取的资金,还包括用诈骗方法集资所支付的利息等费用。乙集资诈骗案中,乙通过虚假宣传非法集资 800 万元,在集资过程中支付给投资者利息 100 万元。那么在计算乙的集资诈骗金额时,不能仅仅认定为 800 万元,而应是 800 万元加上已支付的 100 万元利息,共计 900 万元。因为这些利息是基于诈骗行为产生的,是犯罪成本的一部分。

集资诈骗金额不同,对应的量刑幅度差异较大。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个人集资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比如丙集资诈骗 100 万元,属于数额较大,法院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而丁集资诈骗 5000 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法院判处其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在司法认定中,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行为人在案发前已归还部分集资款,这部分金额可以从犯罪总额中扣除。戊集资诈骗 300 万元,在案发前已归还 50 万元,那么在计算其犯罪金额时应认定为 250 万元。

此外,对于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集资诈骗金额的认定,要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和参与程度来确定。己、庚、辛三人共同实施集资诈骗,己负责策划和组织,庚负责宣传和拉拢投资者,辛负责资金管理。经查明,己参与诈骗金额 800 万元,庚参与诈骗金额 600 万元,辛参与诈骗金额 400 万元。法院根据三人各自的参与情况,分别判处相应刑罚。

集资诈骗罪金额的准确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环节,它直接关系到对犯罪分子的惩处力度,对于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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