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陕西潼关肉夹馍协会起诉上百家小吃店,理由是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潼关肉夹馍”商标,要求商户赔偿3万元到5万元不等。如想继续使用上述商标,需选择加入协会或协会授权的企业,加盟费9800到99800元不等。
2021年11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逍遥镇”“潼关肉夹馍”商标纠纷答记者问》,对此进行了回应。“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此事在当年引起了广泛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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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过去不久,2023年,自然人王某针对潼关肉夹馍协会的第14369120号“潼关肉夹馍”集体商标提出无效宣告,再度引爆网络。
经审理,国知局裁定予以维持注册。
王某不服,向北京知产法院起诉。北京知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要求国知局重新作出裁定。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潼关肉夹馍协会上诉,2025年7月11日,北京高院针对“潼关肉夹馍”商标无效宣告案二审宣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
诉争商标作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指定在“肉夹馍”商品上,不会导致公众对商品的品质、工艺、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被诉裁定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诉争商标作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指定在“肉夹馍”商品上,相关公众可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显著特征。因此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潼关肉夹馍协会存在伪造证明文件,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而取得诉争商标注册的情形。因此,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主张不能成立,被诉裁定的相关认定结论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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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内容整理自中新经纬 新华社客户端 北京高院等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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