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为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与自我保护能力,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推出“‘画’说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知识”特辑,用漫画与文字相结合的方式,生动鲜活剖析发生在身边的真实案例,让未成年人在趣味中掌握法律知识,以法治之力共护“未”来的澄澈与明亮。
每当听到“法律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你是否会疑惑:这是一种特别优待吗?法律为什么提供这种特殊的保护?其实,这绝非简单的“优待”或“照顾”,而是基于对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和权益脆弱性的深刻认识,由国家法律体系构建的必要制度保障。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民族的希望,法律之所以给予特殊保护,是因为未成年人正处于这四个特殊时期:
《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无不传递出一个理念:法律赋予未成年人的不是“免责金牌”,而是安全探索世界的“成长保护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保护措施;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
第九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卫生保健服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的疫苗预防接种进行规范,防治未成年人常见病、多发病,加强传染病防治和监督管理,做好伤害预防和干预,指导和监督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建立未成年人心理问题的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机制。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做好未成年人心理治疗、心理危机干预以及精神障碍早期识别和诊断治疗等工作。
供稿 | 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
文字 | 王夏迎
漫画 | 谢钱钱
责任编辑 | 阮韦涵
编辑 | 金文斌 谢钱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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