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如何缴纳社保?——法律实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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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形下获得保障的重要制度安排。劳动者的缴费方式与其与用工方形成的法律关系密切相关。

在法律上,劳动者可分为以下三类:

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劳务合同中的务工者(平等民事主体间提供劳务)

灵活就业人员(包括无雇工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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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务合同中的务工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正)第60条规定: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适用情形:

务工者与用工方签订的是真正的劳务合同,而非名为劳务合同、实为劳动合同的协议。

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存在人身从属性和组织管理关系。

缴费方式:

务工者自行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办理参保登记,以个人身份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

风险提示:

若合同虽名为“劳务合同”,但实质存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考勤、劳动报酬等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情形,法院可能认定为劳动关系。此时,用工方需依法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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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60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订)第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第十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因此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缴费方式:

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申报参保,按月缴纳,个人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

劳动者无需自行缴费,但应核实单位缴费情况。

风险提示:

任何免缴社保的合同约定均属无效,即便劳动者同意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劳动者可向人社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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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殊情形:超龄劳动者继续缴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劳动合同终止。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规定(尚未正式施行,仅供参考):

超龄劳动者累计缴费不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选择继续参加保险的,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保险费;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为其缴纳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适用情形: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满足养老金或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

缴费方式:

以个人身份补缴;

或与用人单位协商,由单位代缴个人应承担部分。

实务提醒:

由于该规定目前仍为征求意见稿,具体执行需以正式政策及地方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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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灵活就业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60条已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保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适用情形:

自由职业者、无雇工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缴费方式:

以个人身份到社保征收机构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

实务提醒:

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各地可能有所差异,应参考当地社保部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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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结论与建议

劳务合同务工者——自行参保,以个人身份缴纳;若实质构成劳动关系,用工方必须补缴。

劳动合同劳动者——用人单位依法代扣代缴,免缴约定无效。

超龄劳动者——可个人缴费或协商由用工方代缴。

灵活就业人员——直接向社保部门缴纳,注意当地政策差异。

【注】仅供参考。如需探讨,敬请私信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