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24日,天津市宝坻区发生一起持械聚众涉恶案。事件的起因是天津市宝坻区双佳电脑公司经理李爱民率其公司员工多人殴打讨薪者,期间案外人张复生因劝架被用铁管击中头部,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六级残、八级残和两个十级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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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在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侦查期间,曾有多名参与者指认双佳公司的老板娘杨会杰是本次涉恶案的组织者,但由于有保护伞,该局却以“另案处理”为名将本案的领导者李爱民和组织者杨会杰“另案不理”,并按轻伤认定向检察院移送。因事实不清检察院曾退卷两次,后又睁一眼闭一眼的枉法移送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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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坻法院在不仅未传一个证人到庭参与质证认证,在事实严重不清的情况下,还枉法采信了天津高法没有法医签名的轻伤鉴定。据了解,作出该份虚假轻伤鉴定书的两位鉴定人均非法医,而是天津高法的工作人员。但宝坻法院却在(2004)宝刑初字第461号刑事判决书中不仅遗漏了本案的领导者和组织者,而且还仅判持械击人头部致重伤后果的该公司员工薛某某一年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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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到了二审后,法官不仅未组织质证,甚至连被告薛某某都未见到,而是由一审法官代为提讯。但尽管事实严重不清,二审却连庭都没开就作出了维持原判的(2005)一中刑终字161号刑附民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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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可见,本案一审不仅未组织证人质证、认证,而且采信非法鉴定。二审在事实严重不清的情况下,更是连庭都没开,甚至连被告及所有证人都未见到便草草的维持了一审原判,特别是还允许一审法官代表二审提讯被告,程序严重违法。程序违法应当判决无效,可严重程序违法的本案为何长达20年都无人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