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直接对抗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强制执行,严重危害司法公信和社会诚信,严重侵害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漳州市两级法院持续加强强制执行与刑事惩处的衔接配合,依法严厉惩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

为进一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发挥案例警示、教育、宣传引导作用,推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严格守法的良好氛围,近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梳理了一批全市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典型案例,分三期予以发布。龙海法院四个案例入选第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杨某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通过虚假交易转移财产逃避执行

基本案情

2017年初,被告人杨某辉在明知漳州某金属材料厂的合伙人林某成系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债务数额巨大,且其实际控制的漳州某金属材料厂已被纳入漳州某项目征迁范围的情况下,为让林某成逃避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杨某辉与林某成以倒签日期形式签订虚假《买卖合同》、《收条》等材料,将金属材料厂以直接抵偿虚构借款的方式转让给杨某辉指定的漳州市某工贸有限公司,杨某辉为此支付林某成150万元好处费。2017年11月17日至2018年2月9日,杨某辉利用虚假材料骗取征迁补偿款5700余万元,其个人获利3100余万元,其协助林某成转移财产的行为,致使人民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

处理结果

龙海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辉明知他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为使他人逃避履行义务,伙同他人转移财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判决被告人杨某辉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其犯罪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扣押其实际获利款项3100余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严惩“虚假交易型”拒执犯罪的典型案例。虚假交易型拒执犯罪以表面合法的以物抵债、债务抵偿等合同外观掩盖转移责任财产的非法目的,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社会危害性。本案中,杨某辉与林某成虚构合同骗取征迁款的行为不仅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实现,还骗取政府拆迁款,破坏征迁补偿资金管理秩序。龙海法院依法严惩犯罪分子,维护了司法权威与市场秩序,震慑了以任何形式转移责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助推社会诚信建设。

案例二

曾某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通过虚假报告财产方式转移资产逃避执行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龙海法院对曾某伟与甘某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要求曾某伟十日内偿还甘某艳借款6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曾某伟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甘某艳向龙海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龙海法院向曾某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材料,曾某伟未按要求履行义务且虚假报告财产,龙海法院对其罚款1000元,但其仍拒不悔改。经查明,2022年4月,曾某伟将种植的价值约14万元的兰花转让给其朋友曾某林用于抵债,随后在已经支付租金的情况下,提前解除与戴某龙的兰花大棚租赁合同,并指定戴某龙将租金退还至其妹曾某斌的银行账户。

处理结果

龙海法院审理后认为,曾某伟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具有履行能力,却隐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且具有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被采取罚款后仍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曾某伟的犯罪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是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以虚假报告财产来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被告人曾某伟未履行义务且虚假报告财产,在法院对其罚款后,仍拒不履行且非法转移财产,被执行人曾某伟故意隐瞒转移货物及租金收入,该行为不仅违反执行程序规定,更触及刑事责任。龙海法院精准打击该拒执行为,迫使曾某伟主动履行相应义务,保障胜诉权益兑现的同时,也彰显“虚假报告、隐匿、转移财产必受惩处”的司法导向,有助于构建诚信社会与良好的法治环境。

案例三

颜某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恶意对抗履行已生效判决

基本案情

颜某能与颜某全的房屋隔巷道东西毗邻,颜某能在改建房屋时,所建的厨房及铁皮搭盖侵占了颜某全的部分土地,经法院判决后,颜某能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颜某全遂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龙海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颜某能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等文书,并多次动员、督促和组织调解,被执行人均拒不到庭,亦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之后,龙海法院执行干警到现场粘贴公告并直接送达被执行人颜某能,责令其在公告张贴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颜某能仅拆除涉案厨房的部分墙体,经法院采取罚款措施及发出预警催告书后仍拒不执行,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龙海法院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立案后,颜某能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

处理结果

龙海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颜某能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其有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处理物权保护纠纷需要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本案涉及的执行事项是拆除覆盖在申请人土地上的部分厨房墙体及铁皮搭盖。该案中被执行人具有抗拒执行的主观恶性,经法院督促执行后,仅选择性拆除涉案的部分墙体后便拒不履行相应义务,经执行法官研判,如强制拆除可能导致厨房及铁皮搭盖的整体坍塌,导致法院后续的执行工作无法顺利开展。

龙海法院坚持“罚款+预警+追责”三段式惩戒机制,经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不仅以拒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警示此类抗拒执行的行为,起到“打击一件、教育一片、治理一方”的社会效果,同时在拒执罪威慑下,促使被告人主动履行完相关义务,切实维护法院生效判决权威。

案例四

庄某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利用他人账户转移财产逃避执行

基本案情

从2011年起,庄某容陆续向黄某、李某借款共7万元,之后,黄某、李某催讨未果诉至法院,经判决,庄某容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黄某、李某分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龙海法院受理后,向庄某容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庄某容拒不申报财产,且在多次通知后拒不到庭,躲避执行。经调查,庄某容在明知自身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下,收到140万元的赔偿款支票后,同日便通过转账及取现转移到他人的银行账号,又通过案外人陈某领取赔偿款21万余元。庄某容明显具备履行能力,通过利用他人账户等方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龙海法院遂将庄某容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追诉。

处理结果

龙海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庄某容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其具有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依法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是每一个被执行人应尽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对法院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通过案外人领取赔偿款,利用他人账户转移财产等方式,积极规避法院强制执行,这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严重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龙海法院启动刑事速裁程序,高效办理该起案件,彰显了坚决严厉打击拒执犯罪、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决心,有力震慑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有效维护了司法权威,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