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谋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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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定罪标准是怎样的?

刘海波律师解答:

本罪的客体要件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权益以及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虽有经营行为,但没有获取非法的利益,或者虽然获取了非法利益,但没有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亦不能构成本罪。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即明知自己或为他人所经营的业务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经营的业务属于同类,为了非法谋取利益,仍然进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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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波律师补充:

所谓同类营业,是指行为人投资入股的企业与所任职国有公司、企业具有一定竞争关系,且实际侵犯了国有公司、企业的利益。判断“同类营业”的标准不应以国有公司、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限,而应以该业务是否与所任职公司的营业属同种类别并具有竞争关系为实质标准。若行为人自营的营业与所任职国有公司、企业超出登记经营范围的营业属同一类别并存在竞争关系,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中的同类营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刘海波律师

江苏李杏珍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认真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