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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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执行程序中,执行裁定的作出往往依托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如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仲裁裁决等。司法实践中,经常会碰到执行法院做出执行裁定并生效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再审撤销的情形。
那么, 如果执行裁定生效后,会因据以执行法律文书的撤销而撤销吗?
最高院在《安徽某制冷公司与合肥某制冷科技公司执行监督案》中明确:
执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并不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的撤销而撤销。
最高法院认为,
执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并不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的撤销而撤销。
如果新的执行依据改变了原执行内容,需要执行回转的,则人民法院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如已执行的标的额没有超出新的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标的额,则人民法院应继续执行。
根据查明事实,本案中,原执行依据合肥中院(2014)合民三初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安徽某制冷公司向合肥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以(2016)皖01执566号案件立案执行,实际执行到位2987755元。后因安徽某制冷公司申请再审,合肥中院(2014)合民三初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被安徽高院(2018)皖民再78号民事裁定撤销,新的执行依据合肥中院(2019)皖01民初1538号民事判决确定,合肥某制冷科技公司应支付安徽某制冷公司信赖利益损失6570976.53元,支付安徽某制冷公司尚欠的定金30万元,合计6870976.53元,另合肥某制冷科技公司应支付安徽某制冷公司案件受理费58000元。
据此,合肥中院在该院(2016)皖01执566号案件中扣划合肥某制冷科技公司银行存款2987755元,并未超出新的执行依据所确认的标的额,故合肥中院依合肥某制冷科技公司申请,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对原执行案件执行到位的款项在本案执行款中予以扣除并无不当。
周军律师提醒,从法律逻辑来看,执行裁定是法院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具体裁判。执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并不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的撤销而撤销。如果新的执行依据改变了原执行内容,需要执行回转的,则人民法院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如已执行的标的额没有超出新的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标的额,则人民法院应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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