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分享3:诈骗罪,获利金额4.5万元,如何处罚?
案例3:邱某斌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4)冀0108刑初655号
获利金额:45000元
从轻减轻情节:坦白、认罪认罚、从犯
从重情节:无
开庭前是否羁押:否(拘留27日后取保)
处罚: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取保日期:2023.11.31
判决日期:2024.12.19
公诉机关指控:
2020年2月份,被告人邱某斌偷渡到缅甸,其到缅甸后在娱乐城做服务员。2021年9月份,邱某斌被木姐娱乐公司的人员拉到缅甸老街金科酒店从事电信诈骗,后陆续在白鹤公馆、锦阳国际从事电信诈骗,2023年11月4日回国。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邱某斌在缅甸实施电信诈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邱某斌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希望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系胁从犯;2、具有自首情节;3、犯罪情节轻微;4、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邱某斌在诈骗园区实施电信诈骗期间非法获利45000元。公安机关于2023年11月5日接收被告人邱某斌等人员。
法院认为:
被告人邱某斌在境外实施电信诈骗,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胁从犯的观点,因无证据证实,故不予认定,但被告人邱某斌在与他人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自首的观点,从卷内证据看,被告人并非主动投案,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但被告人邱某斌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斌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邱某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二、追缴被告人邱某斌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0元并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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