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应收账款转让通知送达后,B公司财务总监眉头紧锁——货物质量争议未解,新债权人C保理公司已要求全额付款。
2020年初,A材料公司与B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500万元的设备购销合同。A公司按约交付设备后,B公司在验收中提出质量异议,双方陷入持续协商。在此期间,A公司为缓解资金压力,与C保理公司签订了公开型有追索权保理合同,将这笔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了C公司。
当C保理公司向B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并要求付款时,B公司财务总监当即提出:“我们与A公司的质量争议尚未解决,这批设备存在明显性能缺陷,我们拒绝全额付款。”C保理公司则认为债权转让后,B公司应无条件向新债权人履行付款义务,遂将A公司、B公司一并诉至法院。
01 争议焦点
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债务人B公司能否基于其与原债权人A公司之间的质量争议,对抗新债权人C保理公司的付款请求。
C保理公司主张,其已支付合理对价受让债权,B公司收到转让通知后应直接向其履行债务。而B公司则坚持认为,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A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其有权拒绝付款。
庭审中,B公司提交了详细的设备检测报告、双方往来函件等证据,证明质量问题在债权转让前已存在且持续未解决。
02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C保理公司要求B公司立即支付500万元的诉讼请求,同时判令A公司向C保理公司返还保理融资款及利息。
裁判理由明确指出: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其因基础合同而享有的抗辩权可以向保理商主张。
本案中B公司对A公司享有的质量异议抗辩权,在债权转让时已经存在,该抗辩权不因债权转让而消灭。C保理公司作为保理商,应当预见到基础合同履行争议带来的风险。
03 裁判理由
法院在判决书中详细阐述了裁判理由: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本案中,B公司对A公司的抗辩权在债权转让时已经存在。设备质量争议发生在债权转让之前,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已就此进行多轮磋商。
天津高院相关纪要明确指出:“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其因基础合同而享有的抗辩权、抵销权可以向保理商主张。”
即使抗辩事由在债权转让通知后才完全显现,只要该抗辩的发生基础是在债权转让通知前已经存在的,债务人仍可向保理商主张。
04 法律分析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本案揭示了保理业务中一个关键法律规则——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可延伸至保理商。
抗辩权的法定基础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这一规定在保理合同纠纷中同样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债务人可主张的抗辩权主要包括:
基础合同不真实:虚构交易或债权根本不存在
付款条件未成就: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满足
合同相对性抗辩:基于合同条款的权利主张
义务已履行:债务人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
禁止转让特约:基础合同约定债权不得转让(金钱债权除外)
质量异议:货物或服务不符合约定标准
权利行使的时间标准
实践中存在一个常见误解:只有债权转让时已经实际发生的抗辩事由才能主张。实则不然。
只要抗辩事由的发生基础在债权转让通知前已经存在,即使具体事由在通知后才完全显现,债务人仍可向保理商主张。
例如,在债权转让时诉讼时效正在进行,在转让后不久时效期间届满,此时债务人仍可向保理商主张时效届满的抗辩。
保理商的风险防范
作为专业保理律师,我们建议保理商在开展业务时:
尽职调查:不仅审查基础合同形式要件,还应实地核实合同履行状况,向债务人确认应收账款真实性及是否存在争议
通知程序:债权转让通知应包含必要证明文件,确保债务人充分知晓转让事实
权利限制:争取与债务人达成书面协议,限制或排除特定抗辩权的行使(但不得排除质量异议等实质性抗辩)
风险定价:对存在质量争议期的应收账款,应合理评估风险并相应调整融资比例和定价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特别指出:保理商明知应收账款虚构或应知而未尽核实义务的,将丧失法律保护。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三条要求“保理人对应收账款的产生也要具有合理的信赖”,这要求保理商履行基本核实义务。
05 实务启示
此案对商业保理业务参与各方均有重要启示:
对债务人而言,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应及时书面提出抗辩事由,并保留相关证据。抗辩主张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避免被视为默认接受转让条件。
对保理商而言,需重新审视业务风控体系:
建立债务人确认制度:在受让债权前取得债务人对债权金额、履行状况、争议事项的书面确认
完善合同条款设计:在保理合同中明确约定债务人放弃部分程序性抗辩权
设立争议准备金:对有质量异议期的应收账款,预留相应比例的风险准备金
某保理公司系列纠纷调解成功的案例表明,通过专业法律分析厘清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往往能促成争议高效解决。
风险提示:保理合同纠纷涉及多方主体、多重法律关系,具体案件中的抗辩权行使需结合基础合同履行情况、债权转让通知内容等具体因素综合判断。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专业荣誉: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联系方式:通过君澜律所官网联系律师
作为处理过多起复杂保理合同纠纷的保理律师,俞强律师特别提醒:在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中,债权人、债务人和保理商三方均需重视基础合同的履行证据保全。一旦发生诉讼,法院将重点审查债权转让时抗辩权的基础是否存在,而非仅看表面债权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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