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入户"中"户"的概念,早在1999年10月27日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就有规定。该纪要称,"入户盗窃"中的"户",是指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为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帐篷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集生活、经营于一体的处所,在经营时间内一般不视为"户"。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之后,《抢劫解释》《两抢意见》《抢劫意见》均对入户抢劫作了有关规定。《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司法实践中,对"户"的范围、"入户"目的与"入户抢劫"的关系以及"入户盗窃"后转化为"入户抢劫"的认定,遇到了新情况、新问题,且存在争议,《两抢意见》基于这些情况,明确了"认定入户抢劫"应当注意的三个问题:
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围绕"入户抢劫"有两个问题比较突出,一是对于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存有争议,即入户抢劫中的入户,如何理解,是否一定要以抢劫等犯罪为目的入户?二是对于"前店后宅"或者"店宅共用"营业外时间用于家居生活的场所可否认定为"户"?
针对第一个问题,《抢劫意见》规定,认定"入户抢劫",要注重审查行为人"入户"的目的,将"入户抢劫"与"在户内抢劫"区别开来。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后实施抢劫,包括入户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因访友办事等原因经户内人员允许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或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针对第二个问题,即在"前店后宅"或者"店宅共用"的情况下,如何认定是否"户"的问题。《抢劫意见》规定,对于部分时间从事经营、部分时间用于生活起居的场所,行为人在非营业时间强行入内抢劫或者以购物等为名骗开房门入内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对于部分用于经营、部分用于生活且之间有明确隔离的场所,行为人进入生活场所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如场所之间没有明确隔离,行为人在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入户抢劫",但在非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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