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第十条,对《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认定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旨在解决实践中用人单位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义务的问题。
一、为啥要出台这个新规?
先说说根源。《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早就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只要劳动者提出续订,企业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本来是为了稳定劳动关系,给老员工一个保障。
可现实中,有些企业为了避免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想出了各种 “妙招”:合同到期了就 “协商延长” 几个月,或者约定 “自动续延”,更有甚者让关联公司轮流和员工签约。
《解释(二)》的第十条,专门列举了四种常见的规避行为,明确认定这些情况都算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大大压缩了企业的规避空间。
二、这 4 种情况,现在都算 “二次签约”
(一)换了公司签约,但工作啥都没变
最常见的就是企业让关联公司和你签约,美其名曰 “优化用工”,实则想 “清零” 签约次数。新规明确说了,只要满足这几个条件,就算 “连续订立”:
不是你自己想换公司,而是企业安排的(非劳动者个人原因变更劳动合同);
工作地点、岗位没变(同一岗位,同一工作地点);
虽然签约公司变了,但管理你的还是原来那套人马(同一人员,同一管理);
新签的合同已经到期。
打个比方,你在 A 公司工作两年,合同到期后,A 公司让你和它的子公司 B 公司签约,但你还在原来的办公室做原来的工作,考勤、发工资也还是 A 公司管。这种情况,就算和 B 公司签的合同到期,也会被认定为一次 “连续订立”。
以前北京、浙江等地法院就倾向于保护劳动者,会把这种情况算进去;但上海法院更看重合同上的公司名称。现在新规统一了标准,不管换了多少家公司签约,只要实质工作没变,都算连续签约。
(二)协商延长合同期限,累计超过一年
有些企业不直接续签,而是和你 “协商延长” 原合同期限。新规出台后,这种操作要注意了:
必须是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
延长的总时间加起来超过一年(比如第一次延 6 个月,第二次延 7 个月);
延长的期限已经到期。
这种情况就会被认定为一次新的签约。比如你已经签过一次固定期限合同,然后协商延长了 13 个月,到期后就算 “第二次”,企业就有义务和你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了。
这里要注意,各地以前的规定不一样:北京、山东只要延长就算续签,江苏、深圳、郑州、合肥是延长 6 个月以上就算,现在新规设定了 “一年” 的全国底线。地方标准比全国标准严的,按地方来;地方没规定的,就按 “一年” 算。
有的合同里会写 “本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一年”。这种情况满足三个条件也算 “连续订立”:
原合同里明确约定了自动续延条款;
续延的期限已经到期;
续延期间你的岗位、工资、工作地点都没变。
但要注意,如果企业借着自动续延的机会,偷偷降薪或者换岗位,那就可能被认定为 “新合同协商”,而不是 “自动续延” 了。
(四)其他耍小聪明的规避行为
这是个兜底条款,防止企业想出新花样。只要是违反诚信原则,故意规避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义务的,法院都可以认定为 “连续订立”。
三、企业该怎么办?
新规实施后,企业可得注意了,以前的 “小聪明” 现在可能变成 “大麻烦”。给大家几点建议:
1. 重新规划合同期限
想长期用的员工,第一次合同别签太短;
合同快到期时,要么直接续签,要么明确终止,别用 “延长”“续延” 凑数;
实在要延长,一定算好时间,累计别超过一年。
2. 规范合同文本
延长合同只改期限,别动工资、岗位这些核心内容;
非要约定自动续延,一定要写清楚续多久,续延期间别乱改条款;
确实需要换公司签约的,一定要和员工签书面协议说清楚。
3. 管好证据
所有合同、补充协议都要留好;
和员工协商的邮件、聊天记录、会议纪要别删;
考勤、工资条、工作安排记录要保存完整,证明管理连续性。
4. 关注地方规定
虽然有了全国标准,但江苏的 “6 个月”、北京的 “只要延长就算” 这些地方规定可能还在。一定要看看当地法院最新的指导文件,别踩了地方的 “红线”。
结语:规矩清楚了,工作更安心
《解释(二)》第十条的实施,说到底是为了实现 “实质公平”。它告诉我们,判断是不是 “连续订立”,要看实际情况,不能只看合同怎么写。对劳动者来说,工作更有保障了;对企业来说,虽然少了些 “操作空间”,但也能避免因为用工不规范吃官司。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达到一年以上,延长期限届满的;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续延期限届满的;
(三)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用人单位变换劳动合同订立主体,但继续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合同期限届满的;
(四)以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规避行为再次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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