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需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

网友咨询:

我在老家有套空置的宅基地房,想租给外地来的打工者,村委会说这样不合法。如果签了合同会被认定无效吗?

彭咏梅律师解答: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依法取得本集体户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分配权等成员权益的自然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在集体土地上建造住宅的权利,具有身份专属性。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宅基地不能租赁给非本村成员,但从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和相关法律规定可以推断出,宅基地主要是为了满足本村村民的居住需求,承租人身份若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则上合同无效。实践中,部分地区允许出租给本县(区)其他集体成员。

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若用于非居住用途(如经营民宿、仓库),即使承租人为本集体成员,亦可能因改变土地性质导致合同无效。

彭咏梅律师补充: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彭咏梅律师

2010年执业至今先后在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等多家律所执业,办理过大量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及婚姻家庭等民事案件及审核合同及处理公司法律事宜,现任上海信思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经验非常丰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