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作为一种非监禁性刑罚措施,在拒执罪案件中具有重要的适用价值。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且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拒执罪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既能够体现刑罚的惩戒功能,又给予行为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有利于促进债务履行和社会关系的修复。通过分析典型案例中的缓刑适用条件和考量因素,可以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参考。案例一基本案情:2024年12月,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某拒执案是新司法解释施行后湖南首例拒执罪案件。张某因买卖合同纠纷被法院判令偿还某工程机械公司货款1040万元及违约金,但其长期拒不履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张某名下两辆小车并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张某仍不履行。后经调查发现,张某通过其父亲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再通过其儿子的银行账户领取拆迁款65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生活消费,未向法院报告也未履行义务。2024年9月张某被刑事拘留,10月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全部义务并获得谅解。裁判结果:湘阴县人民法院认为,张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张某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此案由法院院长担任审判员独任审理,体现了法院对拒执罪案件适用新司法解释的重视。典型意义:该案展示了缓刑适用的几个关键条件:一是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履行了执行义务,弥补了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二是获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修复了被破坏的法律关系;三是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表明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四是犯罪行为本身的情节相对较轻,未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这些因素共同构成了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基础。案例二基本案情:2025年4月,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孙某拒执案是江苏首例行政罚款拒执罪案件。孙某因使用未经检疫肉类被行政处罚,在行政诉讼败诉后五年多未缴纳罚款。法院强制执行期间,孙某通过变更投保人、退保退费等方式将其名下多笔保险收益提作他用。庭审中孙某认罪认罚,并自愿当庭履行部分执行款。裁判结果:金湖法院认为孙某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故意逃避法律义务、转移保险收益、隐匿财产,致使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执罪。鉴于其认罪态度和部分履行行为,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缓刑六个月12。该案由法院院长担任审判员、检察院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体现了对拒执罪案件的重视。典型意义:此案的特殊性在于拒执对象是行政罚款而非民事债务。法院在量刑时考虑了以下因素:一是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达五年多,主观恶性较深;二是转移财产行为具有蓄意性;三是当庭认罪悔罪并部分履行,显示被告人有改正意愿;四是行政处罚的特殊性质,罚款义务具有可替代性。基于这些因素的权衡,法院最终选择了相对较短的缓刑考验期。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拒执罪案件适用缓刑通常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履行情况: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履行义务的情况是决定是否适用缓刑的关键因素。在两起案例中,被告人或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执行义务,体现了将功补过的态度。2024年"两高"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一规定为缓刑适用提供了明确依据。二是悔罪表现:被告人的自首、认罪认罚、主动投案等情节,反映了其主观恶性和再犯可能性的大小,是评估是否适用缓刑的重要指标。在拒执罪案件中,真正的悔罪不仅表现为口头认罪,更需要以实际行动履行义务或达成执行和解。三是谅解情况:获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是许多拒执罪案件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在张某案中,申请执行人出具了书面谅解书,明确表示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为法院从宽处理创造了条件。谅解协议通常包含债务履行、损失赔偿等内容,体现了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四是社会危害性:法院会综合评估拒执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包括拒执金额、持续时间、采取的手段、造成的后果等。对于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未造成债权人重大损失或极端后果的案件,更可能考虑适用缓刑。五是再犯可能性:法院会评估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前科记录、履行能力等因素,判断其是否可能再次逃避执行。对于初犯、偶犯,且有稳定职业和固定住所的被告人,更倾向于适用缓刑。值得注意的是,缓刑适用也受政策导向影响。随着国家加大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力度,司法机关对拒执罪的打击呈现从严趋势,这在某种程度上可能限制缓刑的适用。特别是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拒不悔改的被告人,即使最终履行了义务,也可能不适用缓刑。程序选择上也存在差异。在刑事自诉程序中,由于自诉案件本身性质较为轻微,且多已达成某种程度的和解,缓刑适用率相对较高。而在公诉案件中,特别是公安机关主动侦查移送的案件,缓刑适用标准通常更为严格。此外,不同地区法院对类似情节案件的缓刑适用可能存在差异,这与当地司法政策、执行难程度有关。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缓刑作为一种非监禁性刑罚措施,在拒执罪案件中具有重要的适用价值。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且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拒执罪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既能够体现刑罚的惩戒功能,又给予行为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有利于促进债务履行和社会关系的修复。通过分析典型案例中的缓刑适用条件和考量因素,可以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案例一

基本案情:2024年12月,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某拒执案是新司法解释施行后湖南首例拒执罪案件。张某因买卖合同纠纷被法院判令偿还某工程机械公司货款1040万元及违约金,但其长期拒不履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张某名下两辆小车并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张某仍不履行。后经调查发现,张某通过其父亲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再通过其儿子的银行账户领取拆迁款65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生活消费,未向法院报告也未履行义务。2024年9月张某被刑事拘留,10月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全部义务并获得谅解。

裁判结果:湘阴县人民法院认为,张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张某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此案由法院院长担任审判员独任审理,体现了法院对拒执罪案件适用新司法解释的重视。

典型意义:该案展示了缓刑适用的几个关键条件:一是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履行了执行义务,弥补了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二是获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修复了被破坏的法律关系;三是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表明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四是犯罪行为本身的情节相对较轻,未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这些因素共同构成了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基础。

案例二

基本案情:2025年4月,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孙某拒执案是江苏首例行政罚款拒执罪案件。孙某因使用未经检疫肉类被行政处罚,在行政诉讼败诉后五年多未缴纳罚款。法院强制执行期间,孙某通过变更投保人、退保退费等方式将其名下多笔保险收益提作他用。庭审中孙某认罪认罚,并自愿当庭履行部分执行款。

裁判结果:金湖法院认为孙某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故意逃避法律义务、转移保险收益、隐匿财产,致使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执罪。鉴于其认罪态度和部分履行行为,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缓刑六个月12。该案由法院院长担任审判员、检察院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体现了对拒执罪案件的重视。

典型意义:此案的特殊性在于拒执对象是行政罚款而非民事债务。法院在量刑时考虑了以下因素:一是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达五年多,主观恶性较深;二是转移财产行为具有蓄意性;三是当庭认罪悔罪并部分履行,显示被告人有改正意愿;四是行政处罚的特殊性质,罚款义务具有可替代性。基于这些因素的权衡,法院最终选择了相对较短的缓刑考验期。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拒执罪案件适用缓刑通常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履行情况: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履行义务的情况是决定是否适用缓刑的关键因素。在两起案例中,被告人或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执行义务,体现了将功补过的态度。2024年"两高"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一规定为缓刑适用提供了明确依据。二是悔罪表现:被告人的自首、认罪认罚、主动投案等情节,反映了其主观恶性和再犯可能性的大小,是评估是否适用缓刑的重要指标。在拒执罪案件中,真正的悔罪不仅表现为口头认罪,更需要以实际行动履行义务或达成执行和解。三是谅解情况:获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是许多拒执罪案件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在张某案中,申请执行人出具了书面谅解书,明确表示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为法院从宽处理创造了条件。谅解协议通常包含债务履行、损失赔偿等内容,体现了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四是社会危害性:法院会综合评估拒执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包括拒执金额、持续时间、采取的手段、造成的后果等。对于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未造成债权人重大损失或极端后果的案件,更可能考虑适用缓刑。五是再犯可能性:法院会评估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前科记录、履行能力等因素,判断其是否可能再次逃避执行。对于初犯、偶犯,且有稳定职业和固定住所的被告人,更倾向于适用缓刑。

值得注意的是,缓刑适用也受政策导向影响。随着国家加大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力度,司法机关对拒执罪的打击呈现从严趋势,这在某种程度上可能限制缓刑的适用。特别是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拒不悔改的被告人,即使最终履行了义务,也可能不适用缓刑。

程序选择上也存在差异。在刑事自诉程序中,由于自诉案件本身性质较为轻微,且多已达成某种程度的和解,缓刑适用率相对较高。而在公诉案件中,特别是公安机关主动侦查移送的案件,缓刑适用标准通常更为严格。

此外,不同地区法院对类似情节案件的缓刑适用可能存在差异,这与当地司法政策、执行难程度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