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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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纠纷诉讼中,常出现 “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但法院审查后发现合同可能无效” 的情形。此时,法院能否突破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职权直接认定合同无效,是司法实践中关乎 “当事人处分权” 与 “法院审判职权” 平衡的核心问题。
那么,当事人诉请解除合同的,法院能否依职权认定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江苏某工程公司诉上海某风电公司、深圳某担保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当事人虽然要求解除合同,但人民法院应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可依法认定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人签订的涉海工程建设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又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等相关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在专业承包资质中,海上风电、海岸与近海等工程须取得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本案中,鉴于原告与被告晟某公司之间成立海洋工程建设合同关系,晟某公司依法应具有海上风机安装的相应资质。现被告称其不具有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也未取得海上风机安装的劳务分包资质,原告亦未能举证证明晟某公司取得了案涉施工工程的相应资质,故依据现有在案证据,案涉施工合同应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案证据表明,原告已向被告晟某公司预付了500万元工程款,现因案涉施工合同无效,晟某公司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原告诉请被告晟某公司退回预付工程款500万元,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还诉请确认案涉《工程施工合同》已于2021年9月22日解除,以及被告晟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万元的请求,因该两项请求均基于合同有效的状态,现已不具有相应的条件,本院不予支持。
周军律师提醒,从现行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原则上应尊重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在合同无效事由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法律强制性规定时,可依职权主动审查并认定合同无效,无需完全受制于当事人的主张。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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