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允许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法释【2012】19号)第2条,该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民法典》第1212条将审判实践经验进行立法转化,对未经允许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作出了明确规定,准确界定了擅自驾驶人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之间的责任分担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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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允许驾驶的行为,即擅自驾驶。实践中,有的擅自驾驶情形与其他情形难以区别。比如,偷开有时难以与盗窃相区别。对此,通常应从主观与客观两个方面予以区分。主观上,擅自驾驶并不以占有机动车为目的,而盗窃主观目的则在于非法占有。客观上,盗窃不会归还,而擅自驾驶在驾驶完毕后一般会归还。

擅自驾驶当属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分离。《民法典》第1212条延续使用人承担责任的一般规则,仍规定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责任。理由除自己责任、营运支配和营运利益之外,根据举轻以明重的规则,在出租、出借等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使用他人机动车时,使用人尚且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未经所有人同意的擅自驾驶,使用人更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擅自驾驶符合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分离,但又与租赁、出借造成的分离明显不同。这一不同主要体现在分离的原因及所有人、管理人对分离使用的主观态度上。根据擅自驾驶人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关系,可以将擅自驾驶分为三种形态:一是特定关系下的擅自驾驶,如亲戚、朋友;二是基于合同或授权占有但未经允许的擅自驾驶,如维修人员;三是缺乏直接联系的完全陌生的人的擅自驾驶。这三种情况下,特定关系人的擅自驾驶可能并不违背当事人意思,或使用行为的合法性可以获得追认,但后两者,违背所有者、管理人的意思,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难以获得追认。

根据上述造成分离的不同原因,结合所有人、管理人的主观意愿,在擅自驾驶时,评价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责任和过错,应当依序把握以下几个原则:擅自驾驶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责任为按份责任。《民法典》第1212条规定的相应赔偿责任,针对的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于造成擅自驾驶及事故发生的过错,这一过错并不具有共同侵权的特征,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仅在原因力的程度上承担一定的按份责任。擅自驾驶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主要表现为对妥善管理义务的违反。

在出租、出借机动车的悄形下,所有人、管理人基于自己的意思交付机动车给第三人,对危险的发生具有预见性,对使用人的驾驶能力负有审查的义务,对出借机动车的性能负有维护的义务。违反这些义务,构成出租、出借人的过错。但擅自驾驶时,所有人、管理人无从了解擅自驾驶人的情况,不具有甄选的条件。擅自驾驶人在什么条件、什么情况下使用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也无法预见,要求其确保机动车适于驾驶也缺乏合理性。

当然,若机动车处于日常使用过程中,本身就因维护不当而存在缺陷,而事故发生又系机动车缺陷造成时,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仍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擅自驾驶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特定关系人应负有较其他人比如陌生人更严格的注意义务。当擅自驾驶人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家庭成员、朋友、同事等特定关系人时,所有人、管理人随意弃置车辆和车钥匙的,应当认为其在保管车辆上存在过错。发生事故时,应当比陌生人擅自驾驶承担更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