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来信

我是外地人,准备入职一家公司。因公司不提供集体宿舍,我收集了不少租房信息,准备租房。请问,租房是否需要签订书面合同?应当与房主就哪些方面作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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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提示:

民法典第707条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据此,除一些临时性使用租赁物的交易外,一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这有利于稳定租赁关系,更是双方后续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如果未订立书面合同,在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情况下,将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在不定期租赁中,由于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大大增加了租房的不稳定性。

在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时,一般应当明确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二)租金和押金数额及其支付方式。

(三)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四)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五)租赁期限。根据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的部分无效。(六)房屋维修责任。法律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是否允许转租及转租收益的归属。根据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在租赁期限内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九)违约责任。(十)其他约定。如解除合同的条件、解决争议的方式等。

《民法典》第705条规定,租赁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否则为不定期合同,不利于租赁关系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