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是总包,总包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为定额下浮 16%。我司和分包没有签订分包合同,分包起诉我司,鉴定机构按照定额标准鉴定,法官表态不考虑同比例下浮,这样判决是否合理?
答:《民法典》第 510 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民法典》第 511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按照建筑行业交易习惯,任何一个建筑商不会按照高于总包合同的价格实施工程分包,分包合同价款不应当高于总包合同,不应当出现价格倒挂,河南高院出台过相关审判指导意见。据此,可以按照这一思路说服法官,希望法官充分考虑建筑行业的交易习惯, 按照同比例下浮思路认定分包合同价款,最大限度降低损失。(文/和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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