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2024年法考主观题回忆版
案情:
甲公司是从事建筑行业的企业法人,张龙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公司因为工程建设需要借款。张龙找了姐姐张凤,张凤是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控股股东。张凤找了长期从事借贷业务的李丽,希望李丽能够放贷给弟弟的甲公司。李丽表示,提供贷款没有问题,但需要乙公司提供担保。张凤表示,乙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决议程序太复杂,有些麻烦,她愿意以个人名义为李丽提供担保。李丽提出,不用签担保合同,签借款合同就行。后李丽、张凤签订了《备忘录》,记录李丽、张凤、张龙、甲公司四方进行磋商的过程。《备忘录》一式两份,李丽和张凤各持一份。
李丽、甲公司、乙公司、张凤最终签订了四方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李丽为出借人;借款人一方为:借款人1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龙)、借款人2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凤)、借款人3张凤,借款1500万元,借期1年,年利率10%,三人对还款承担连带义务。”李丽、甲公司、乙公司、张凤均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后李丽将该笔款项全部打入甲公司账户,由甲公司实际使用。
1年借款期限届满后,甲公司未如期清偿借款。李丽单独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还款。此时,乙公司已经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张凤不再是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控股股东。乙公司提出抗辩:李丽应该追加其他债务人共同参加诉讼;本公司对借款合同不知情,其是张凤的个人行为,而张凤已经离职,不再是本公司的股东,本公司不应担责。乙公司提出,法院可以调取《备忘录》,还原这个案件的全过程。
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丙公司欠付甲公司2000万元工程款到期无法清偿,于是甲公司和丙公司签订了《抵债协议1》,约定以丙公司所建的荷塘风光小区的第5、7、9栋楼抵偿工程款。④李丽知道后,和甲公司达成协议,甲公司同意将其中的第7、9栋楼过户给李丽以抵偿其所欠的1500万元借款,并签订了《抵债协议2》;丙公司在《抵债协议2》上盖章,并承诺把这两栋楼直接过户给李丽。后来丙公司因为种种原因,对案涉三栋楼均未办理过户登记。甲公司多次催告丙公司履行过户义务无果,也没有偿还李丽的借款。
李丽于是起诉甲、丙公司,要求丙公司履行过户义务。甲公司抗辩称:丙公司没向他过户房子,自己也没办法。丙公司抗辩称:自己与李丽之间完全没有合同关系,不是适格当事人。
问题:
1、李丽和乙公司是什么关系?李丽能够向乙公司主张什么权利?为什么?
2、甲公司与张凤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还款义务?为什么?
3、乙公司能否要求张凤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
4、《抵债协议1》是什么性质?效力如何?为什么?
5、李丽可以向丙公司主张哪些权利?为什么?
思考时间
问题及参考答案
问题一:李丽和乙公司是什么关系?李丽能够向乙公司主张什么权利?为什么?
李丽与乙公司之间是无效的担保合同关系,李丽对乙公司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①李丽与乙公司订立的借款合同构成虚假意思表示,依法无效;其与乙公司之间的隐藏意思表示是担保合同。②由于李丽是职业放贷人,因此其与甲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其与乙公司之间的担保合同也随之无效。③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凤,能够在乙公司股东会未决议的情况下加盖乙公司的印章,表明乙公司对担保合同的无效具有过错,故李丽有权请求乙公司承担不超过其不能受偿部分损失1/3的赔偿责任。
问题二:甲公司与张凤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还款义务?为什么?
否。①李丽是职业放贷人,其与甲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甲公司获得的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向李丽返还。②主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随之无效。张凤知道李丽是职业放贷人,故其对担保合同的无效具有过错,应对甲公司不能向李丽偿还的不当得利负赔偿责任。由此可知,甲公司与张凤之间并非连带关系。
问题三:乙公司能否要求张凤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
可以。张凤作为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经乙公司股东会决议,擅自以乙公司的名义担保甲公司债务的履行,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张凤追偿。
问题四:《抵债协议1》是什么性质?效力如何?为什么?
《抵债协议1》是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有效。①甲、丙公司于丙公司工程款债务到期后订立《抵债协议1》,故《抵债协议1》属于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②该协议并无无效、可撤销事由,故依法有效。
问题五:李丽可以向丙公司主张哪些权利?为什么?
李丽可对丙公司主张债权人的代位权以及《抵债协议2》中的合同债权。①甲、丙公司订立的《抵债协议1》,是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丙公司迟延履行该协议的,甲公司有权请求其支付工程款,或履行以物抵债协议,过户抵债房屋;②李丽作为甲公司的不当得利债权人,有权对甲公司的债务人,即丙公司行使代位权,故李丽有权请求丙公司支付工程款,或履行以物抵债协议,过户抵债房屋;③因《抵债协议2》中,丙公司承诺直接向李丽过户抵债房屋并盖章,故李丽还可根据《抵债协议2》的约定,对丙公司行使合同债权,请求丙公司过户抵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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