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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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对于案件的走向起着关键作用。证据提交的时间,通常有提前提交、当庭提交和庭后补交三种情况。法律对证据提交有时限要求。
那么,如果当事人庭审后提交的反驳证据,法院能以超期举证为由拒收吗?
最高院在《深圳市杉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鲁健本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上诉案》中明确:
当事人收到对方证据后有反驳证据需提交的,法院应再次组织证据交换,不得以超期举证为由拒收。
本案焦点为:关于原审法院拒不接受杉源公司补充证据是否属于适用法律有误。
杉源公司主张,针对鲁健公司原审当庭提交的血压计产品,杉源公司在原审庭审后提交了相关反驳证据,但原审法院以杉源公司在原审开庭后提交证据,超过举证期限为由拒绝接收相关证据属于适用法律有误。
对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对方的证据后有反驳证据需要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本案中,针对鲁健公司在原审庭审中提交的证据,杉源公司在原审庭审结束后作为反驳证据补充提交两份证据,原审法院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原审法院却以该两份证据超过举证期限为由,拒不接受,属于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二审中,本院将该两份证据转递鲁健公司,鲁健公司对该两份证据已经发表书面质证意见。经审查,本院认为该两份证据不能实现杉源公司系根据鲁健公司需求开发相关血压计产品的证明目的,对该两份证据应不予采信。故,原审法院虽然未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该两份证据进行证据交换属于适用法律有误,但是并未影响本案的实体处理结果。
庭审结束后才发现关键反驳证据,提交给法院却被以 “超过举证期限” 为由拒收 —— 这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常遭遇的困境。不少人认为 “举证期限届满即丧失举证权利”,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证据规定》)及司法实践,法院不能简单以 “超期” 为由一概拒收庭审后提交的反驳证据,需结合证据性质、逾期原因及案件公正需求综合判断,平衡程序效率与实体正义。
周军律师提醒,庭审后提交的反驳证据,法院不能以超期为由拒收。当事人若遇证据被不当拒收,可通过提出异议、上诉等途径救济。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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