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视上或者电影里,经常会发现,很多案件,尤其是很多外国法院办理的案件,都是当庭宣判。
但是,在现实中我们的绝大多数案件都不是当庭宣判的。
对此,我也很疑惑,前一阵认识了一个法官朋友,听他说完,就有点恍然大悟了。
按照他说的意思,之所以不当庭宣判,并不一定是法官能力不行,而是由多重原因造成的。而且从某种程度上说,也是为了能够出一个更加公正的裁判结果。
他大概说了以下三方面的原因。
1.当庭宣判不只对法官有很高的要求,更是对当事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要求当事人在一次庭审中就要完全阐述明白自己的观点和诉求,并且提交充足完备的证据。
然而,这在现实中是很难达到的。
没有律师的当事人,很难会在一次庭审中完全准确地表达明白自己的观点,以及提交好完备证据的。
很多人都是说:事实就是这样啊!我发誓这真是事实!
可是,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怎么会让一个没有亲身经历的、作为第3人的法官轻易相信呢?
在这种情况下,就可能需要第2次开庭。这也是给了当事人一个补充证据、明确自己观点的机会,也有利于作出更加公平公正的裁判。
2.那么,关于双方都有律师的案件呢?
律师也都是专业的。他们提供的证据、陈述的事实应该比较完备了吧?
然而,我们不得不考虑另一个事情,就是:律师作为法律的专业从业者,为了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利益,基本上只会举示对己方有利的证据,而不会拿出对自己不利的证据。
这样的话,在庭审中有可能会突然间发现对方举示了一些新的证据。这就叫“证据突袭”。
这时候,律师就可能需要回去跟自己的当事人进行核实。
另外,也并不是所有的律师都足够专业,也有一些水平一般的,准备的也不那么完善。
这些都需要复庭。
3.除了当事人和律师方面的因素,还有一个法官的因素。
每名法官同时处理的案件一般情况下至少有几十件。这在比较发达的城市和一些案件数量比较多的法院,案件数量可能达到了100多件甚至几百件。
在具体开庭的时候,有可能一个上午就要开两三个庭,甚至更多。在这种情况下,法官难以抽出精力来去迅速撰写判决书。
因为按照法律的要求,对于当庭宣判的民事案件,应当在10天之内送达判决书。而实际上,很多判决书难以在10天之内作出。
此外,如果开完庭之后慢慢撰写的话,还有时间去仔细撰写,仔细核对。
尤其涉及到一些需要算数的案件,比如人身侵权类的案件就需要计算赔偿金数额。
而当案件相对疑难复杂一些,法官需要做的幕后工作就更多了,还需要查询相关的法律法规,查询相应的案例,需要合议庭合议,甚至还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等等,这都需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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